索引号: | 113307273075998205/2023-6327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案情简介】
磐安县某中药材经营部于2013年8月26日成立注册,主要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化妆品销售和地产中草药购销,食品经营场所面积40平以下。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安徽亳州轩皓堂花茶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化州橘红50公斤,并从淘宝店“民兴包装批发”购进标注有“化州橘红,明清贡品、化痰止咳、健脾理气、传统工艺、无添加,明朝李时珍《本草纲目》、《中药大辞典》、古今典籍分别记载,.......具有止咳、急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咽喉炎、哮喘、喉痒痰多、日咳、夜咳、健胃行气助消化等独特疗效和根治效果、南方人参、烟酒克星”等字样的贴纸150张。当事人出于便于消费者辨认化州橘红和携带的考虑,用上述贴纸进行宣传并进行简易包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真实依据。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使用上述贴纸,下架已使用上述贴纸的化州橘红,并当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截至被查获时止,已销售货值共计90元。
【适用法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被本局查获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面积不足40平,宣传时间短,案涉商品经营数量少,已对相关产品做下架处理,主动发布公告进行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浙江省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