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告公示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113307273075998205/2023-6327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3-12-26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磐安县某卫生室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 2023-12-26 16:26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

【案情简介】

磐安县某卫生室在某医药有限公司开设的线上APP上,于2020年3月30日以76元/盒的价格购进1盒电镀金刚石车针(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17*******,规格:10支/盒,LOT:20191106,有效期:3年),于2021年7月16日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1瓶**牌氧化锌丁香油水门汀(注册号:国械注准2017*******,净含量:20ml,生产日期:202105,有效期至:202304),放置在经营场所内用于牙科医疗使用。在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当事人仍将其置于经营场所医疗器械使用区域内待用。2023年5月29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案发时止,电镀金刚石车针剩余6支,**牌氧化锌丁香油水门汀已开封,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被现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上述医疗器械不单独销售,无使用记录,无法查明过期后是否有经营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医疗器械共计货值金额88元

2023年06月16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磐市监罚告〔2023〕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提供了进货查验材料。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依法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过期的电镀金刚石车针1盒(剩余6支),淀山湖牌氧化锌丁香油水门汀1瓶; 三、罚款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开展卫生室、诊所药械专项整治行动。该案是我局在卫生室、诊所药械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办的一起药械典型案例。

一是经营、使用行为的认定。在无明确使用记录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经营、使用行为应综合考量分析。医疗器械过期后应当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当事人在医疗器械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失当行为,未对使用的药品、医疗耗材质量、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存放有过期的医疗器械,且与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混放,未与进行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分类放置,也未作任何提示,或张贴停止使用等标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误用、混用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

二是保障药械安全。药械安全有效事关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专项行动整治和宣传教育,查处了一批非法购进贮存药械、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及时消除一批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