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3075998205/2023-6327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磐安某某公司为转供电主,由其向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电费,再由其向当事人收取电费(该电费在向供电部门缴纳费用的基础上加收了10%的损耗费用),后由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在其向磐安某某公司缴纳的电费数额基础上又加收了10%的费用。至2023年7月31日止,当事人累计获取转供电违法差价款30951.04元,案发后当事人开展退费工作,将多收电费全部予以退还。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价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本局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返还多收费用,并罚款10000元。
法律规定:
当事人又加收了10%的费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评析】
“转供电”行为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存在转供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称之为转供电主体。例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写字楼等均为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主体应该根据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收费,合理损耗的最大上浮幅度不能超过10%。同本案当事人重复收费,或者其他如按固定价格充值收费;将转供电主体应自行承担的电费转嫁租户承担;不按供电部门峰谷分时电价收费,都可能涉嫌违法。
电力供应是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转供电主体,应当不折不扣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电价政策,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不得存在转供电盈利行为,我局始终保持对转供电违规乱收费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