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3075998205/2023-6326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案情简介】
磐安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开发楼盘项目,投放了含有“购房零风险 现房百分百”,“ 收官珍藏 低投入 高性价比 资产增值”、“首付15万起 40万方城芯山景公寓 层高4.79米 双钥匙loft公寓”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6月1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本局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667.5元。
其中当事人宣传“购房零风险”且无法提供依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理。
当事人宣传“资产增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属于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作出处理。
当事人宣传“首付15万起”的行为属于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规定,属于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做出处理。
【案件评析】
自2015年新《广告法》实行后,房地产广告乱象短时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总有楼盘项目试图打擦边球,在细节上没有注意广告用词用语。房产投资是大宗消费,广告的影响力强,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以及其它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更为严重,所以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作为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其所售房产的真实情况,要使房地产项目的介绍、说明、商业性渲染、评价等广告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房地产业的启动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本案的查处,对当事人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惩戒,对其他房地产经营者的广告发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我县的房地产广告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