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361300/2023-628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3 |
2023年,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巡查检查、监督抽查和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磐安县尖山镇某某村王某某种植并销售的扁豆农药啶虫脒残留超标案
2023年9月8日,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实施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磐安县尖山镇某某村王某某种植并销售的扁豆进行监督抽样,经金华市农业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样品中所检项目啶虫脒不符合标准规定(≤0.4mg/kg),检测结果为0.9mg/kg,超标准0.5mg/k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在磐安县尖山镇东胡庄村“前畈”地块种植0.1亩扁豆。2023年9月3日,当事人对种植的扁豆使用啶虫脒杀虫剂兑水进行杀虫作业,该农药安全期为14天。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采摘售卖了18斤扁豆,以1.8元/斤的价格售卖给蔬菜收购商,当天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32.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扁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磐安县尖山镇某村胡某某种植并销售的白扁豆农药啶虫脒残留超标案
2023年7月14日,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实施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磐安县尖山镇某村胡某某种植并销售的白扁豆进行监督抽样,经农业农村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该样品中所检项目啶虫脒不符合标准规定(≤0.4mg/kg),检测结果为0.72 mg/kg,超标准0.32mg/k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在磐安县尖山镇东胡庄村种植了0.33亩白扁豆。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对种植的白扁豆使用了15毫升啶虫脒杀虫剂兑水进行杀虫作业,该农药使用说明显示安全期为14天,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采摘售卖了40斤白扁豆,以2元/斤的价格进行售卖,销售收入总计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白扁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