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清单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统计领域(共4项) | ||||||||
1 | 33033400100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1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19〕53号 | |
一般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30%以上6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 | 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认定按违法比例的大小予以认定,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60%以上90%以下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2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非常严重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90%以上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2 | 330334001007 |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不全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没有设置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 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一)初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一)转移、隐匿、篡改部分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全部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一)致使部分资料灭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致使全部资料灭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一)初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一)部分答复不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全部答复不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一)初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一)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威胁、暴力方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
3 | 330334002000 | 对违反普查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二款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款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涉及非价值量指标、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对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况认定 | (一)违法行为初次发生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两年内再次发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19〕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