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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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事项行政处罚 |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330212012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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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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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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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12003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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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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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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