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75738086F/2023-6243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应急管理局起草了《磐安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磐安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9-84660885
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联谊村坑口县应急管理局502办公室
邮编:322300
附件:磐安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磐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磐安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实施分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浙应急基础〔2021〕96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业监管的监察建议》(磐监派驻四组建〔2023〕3号)等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各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应急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各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二、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承接服务业务相匹配的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
第六条 凡在本县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的服务项目信息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从业告知。
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执业道德。中介机构每次完成服务后,应向委托单位出具客观、真实的书面报告,并对所承担服务的质量负责。
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培训教育等服务时,涉及安全整改事项的,应对整改标准要求、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对应的专业技能;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定期接受法制、职业准则、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
(四)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压价等行业内部恶意竞争;
(五)非法转包项目;
(六)违法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中介机构从业;
(八)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九)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十一)泄漏委托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委托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指导委托单位完成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委托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机构执业告知制度。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中介管理系统(已合并至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社会化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管理系统)注册并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合同等相关信息的方式,向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从业告知,由应急管理局向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社会公布。
从业机构的办公场所、服务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在中介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修改其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实行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制度。中介管理系统通过对中介机构固有条件、人员能力、执业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评价,自动完成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的分级、排名,并根据相关管理信息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A、B、C、D四个级别。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警示。以中介机构管理系统数字化模型评分值为主要参照依据,由省厅系统直接评分。
第十五条 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凡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管理服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一)应急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
(二)收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应急部门认为需要谈话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将该机构信用登记直接降为D级,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五次以上受应急管理局约谈;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四)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五)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六)以应急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的;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中介机构的,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一)检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对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检查中介机构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各类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和针对性;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报告是否对事故单位设施、装置等部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提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准确。
县应急管理局将各类中介机构业务核查信息及时录入至中介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且应在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中进行选择。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二)在采购过程中,与中介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三)干预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四)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五)向中介机构摊派财物;
(六)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七)收受中介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八)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依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财政性资金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时,未选择信用评级在C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予以提醒并督促改正,或将相关情况报告其上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问题较多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主要是指技术管理服务报告存在周边环境描述不清不全;未执行过程控制程序;生产工艺流程或作业场所现场描述不清不全;服务内容不全面,与服务范围不相适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面;对策措施不具体,无针对性;技术管理服务结论不明确;整改确认意见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主要是指报告存在被服务单位(项目)名称、地址与实际不相符;总图与现状明显不符;安全间距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服务内容存在重大漏项;服务结论或整改确认意见与实际严重不符等严重失实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磐安县应急管理负责解释。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