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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3-6369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3〕13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3-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4日
磐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更好发挥磐安县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磐政〔2015〕122号)相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县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县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县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三)政策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和县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分为战略类、技术类项目。
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市县长工程项目和全县康养旅居、中医药健康、休闲养生旅游、现代农业、生态工业等重大产业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四)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五)县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县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六)县产业基金设立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府办、经商局、财政局为成员,项目涉及单位列席,负责产业基金的立项、投资决策、投后重大事项、退出等审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健全的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个,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
(七)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代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并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八)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遴选项目、提出拟设立子基金投资实施方案(包括子基金名称、主要扶持方向、基金规模、母基金出资比例、预期政策目标、合作期限、退出方式等),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参与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协助与国家级、省、市级基金对接合作,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九)磐安县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作为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资金出资安排等相关事项;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公司公开选聘确定母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权利);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上级基金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县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预计年度基金滚动可用余额起草年度投资计划。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十)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负责对县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十一)县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省、市级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二)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1.定向基金是指本县产业基金、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以县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股权投资基金。
2.非定向基金是指本县产业基金、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3.直接投资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采取直接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十三)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十四)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省、市级以上基金参与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十五)县产业基金对单个项目出资比例不超过总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000万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
(十六)县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专业机构应经公开选聘,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设立年限不低于3年,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且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投资管理程序
(十七)县产业基金项目按照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遵循不同的审批程序;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尽职调查、项目立项、投资决策及实施、公示、投后管理等。
1.审批程序。
(1)设立子基金:
①定向基金。行业主管部门主导提出投资设立方案及建议意见,经县分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获批后组织实施。
②非定向基金。行业主管部门主导提出投资设立方案,委托经公开选聘的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完备的投资设立方案,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经县分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获批后组织实施。
(2)直投项目:由基金法人机构提出投资方案及建议意见,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再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获批后组织实施。
2.管理程序。
(1)项目征集。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做好项目对接服务,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优质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也可自主筛选投资项目。
(2)项目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项目投资方案应提出项目总规模、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并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3)尽职调查。应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4)投资决策。行业主管部门或基金法人机构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后实施。
(5)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磐安县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批复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法人机构安排实施。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子基金项目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批后执行,直投项目由基金法人机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批后执行。
(7)子基金设立方案和直投项目方案经公示期满后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法人机构应在之后1个月内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十八)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十九)效益类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五、费用和收益分配
(二十)基金公司按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1.母基金委托管理费,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实际参与项目的实际出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其中0.3%为基础管理费,另外0.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2%/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0.3%/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则不予支付。
2.子基金的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按实际投资金额1.5%/年的比例支付。
(二十一)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六、基金退出
(二十二)县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十三)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协议约定进行退出。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及基金法人机构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后实施。
(二十四)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及基金法人机构备案。
(二十五)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二十六)县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县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县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县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二十七)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二十八)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项目投资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十九)县财政局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价,并上报县政府。
(三十)县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三十一)县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县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三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八、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三十三)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十四)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法人机构提交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三十五)基金管理公司督促县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基金法人机构通报项目投资情况。
(三十六)县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性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及基金法人机构报告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九、附则
(三十七)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三十八)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通过的项目,均作为政策性项目执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所有产业基金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