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3979807J/2023-2928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前言 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1月2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磐政办[2013]108号)文件,该补充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补充意见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如:某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2013年12月70周岁,如确定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013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为27540元,扣除政府转保补贴4000元,转保后大致需补缴23540元,则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024.1元。这是县委、县政府献给全县被征地农民的一个“大红包”。为了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正确理解、掌握运用好政策,特作有关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逐条解读
一、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我县被征地农民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分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其中,基础保障金为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不缴费档次为30%),从统筹基金中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金标准为个人缴费额÷139,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从统筹基金中支出;待遇计发分别见分进元。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待遇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支出。
【解读与运用】
1.被征地农民参保方式、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构成、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①参保方式。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方式为缴费参保、不缴费参保两种。缴费参保是指个人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参保根据个人缴费不同,分为六档;不缴费参保是指个人可以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仅限于符合条件且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②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构成。我县被征地农民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分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65周岁(含)以上不缴费参保人员,只有基础保障金。
③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我县被征地农民缴费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65周岁(含)以上不缴费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础保障金。
2.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标准。我县2013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3年7月起已调整为432元/月,提高待遇标准后,被征地农民2014年1月起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情况见下表(调整前待遇以月基础保障金计算):
单位:元
不缴费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四档 | 五档 | 六档 | |
2013年 缴费额 | 6000 | 11000 | 16000 | 21000 | 26000 | 36000 | |
调整前(2013年) | 70 | 170 | 205 | 240 | 275 | 310 | 432 |
调整后(2014年) | 130 | 303 | 339 | 375 | 411 | 447 | 519 |
月增资 | 60 | 133 | 134 | 135 | 136 | 137 | 87 |
注:3013年6月前六档月基础保障金为380元。
举例:
例①:不缴费档享受待遇,从2014年1月起,月基础保障金为130元(计算公式: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2元×30%=129.6元,待遇计发见分进元,即:130元),月增资60元。
例②:缴费一档6000元享受待遇,从2014年1月起,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303元[计算公式:月基础保障金259.2元(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2元×60%)﹢月个人缴费年限保障金43.16元(个人缴费额6000元÷139)=302.36元,待遇计发见分进元,即:303元],月增资133元。
3.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发放时间。2014年1月起,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新待遇标准。办理转保的,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对重复享受的被征地保障保障待遇按规定扣回。
4.今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时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是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基础,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是随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的。如: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2013年4月3日,县政府下发《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磐政[2013]41号)文件,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从950元调整为1080元,则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3年7月起调整为432元(按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1080元×40%计算)。
二、建立资金筹集标准与保障待遇调整同步机制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筹资标准,随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同步调整,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按原最高缴费档次金额加上20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额总和进行控制,结合不同缴费档次,每个缴费档次有所体现。具体体现为:一档增加3个月,二档增加6个月,三档增加9个月,四档增加12个月,五档增加14个月,六档增加20个月。
【解读与运用】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筹资标准,随着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的调整同步调整,是指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筹资标准不同步调整提高。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提高的同时,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新参保个人缴费计算公式:各档次个人缴费金额=原缴费金额+(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对应增加的月份。2014年1月起,新参保各档次个人缴费提高额见下表: 单位:元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四档 | 五档 | 六档 | |
2013年 缴费额 | 6000 | 11000 | 16000 | 21000 | 26000 | 36000 |
增加月数 | 3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4个月 | 20个月 |
2014年 缴费额 | 6156 | 11312 | 16468 | 21624 | 26728 | 37040 |
增加 缴费额 | 156 | 312 | 468 | 624 | 728 | 1040 |
举例:2014年1月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选择个人缴费一档次的,按新政策,一档次个人缴费金额为6156元[原缴费金额6000元+(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2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0元)×相对应增加的月份3个月]。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费的,从申请转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当月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转保补助4000元,可用于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抵缴后尚有余额的,余额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遗属困难补助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重复享受的,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扣回。
【解读与运用】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转保”,下同)好处。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继全县贯彻实施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后,我县出台的一项非常好的利民政策。众所周知,现在只要是劳动年龄段内(女:16至50周岁,男:16至60周岁),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人员,都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也有政策限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就不能参保;劳动年龄段内参保,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往后延交至满15年,这就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民转保政策的实施,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及早、及时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2.转保资格。凡是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只要本人愿意,均可转保。如未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则首先要按规定条件、程序办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转保补缴年限计算。以法定退休年龄为上限,向前推算,确定需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某转保人员,男,2014年6月为59周岁,则需一次性补缴1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规定标准缴纳1年养老保险费,60周岁就可办理、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如:某转保人员,女,2014年6月为45周岁,则需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规定标准一年一年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50周岁就可办理、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年纪比较轻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如: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人员),最好是及时办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为:一是政府转保补助4000元,可用于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是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规定,有保底与不保底之分。如:同样为女,50周岁的,如按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养老保险,补交养老保险费,不保底,2013年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为1006.3元。如另一位,按规定标准交养老保险,正常缴费15年,保底,2013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待遇1167元。三是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缴费年数越长,则退休后享受待遇相应高一些。
4.转保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当月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确定。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每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公布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2013年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0400元,月缴费基数1700元,缴费比例18%,月缴费金额306元,年缴费金额3672元。也就是说,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月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为306元。从2014年7月1日起,需按新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5.转保缴费的降低。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如:60周岁,按2013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为55080元,扣除政府转保补贴4000元,转保后大致需补缴51080元,则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056.8元。而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2013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为27540元,扣除政府转保补贴4000元,转保后大致需补缴23540元,则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024.1元。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比60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要低得多。
6.转保享受待遇。2013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转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费的,转保后一次性大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见下表: 单位:元
年龄 (周岁)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转保后大致需补缴金额 | 51080 | 51080 | 51080 | 51080 | 51080 | 51080 | 51080 |
转保后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 1006.3 | 1009.6 | 1013.0 | 1016.7 | 1020.6 | 1024.7 | 1030.0 |
年龄 (周岁)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转保后大致需补缴金额 | 51080 | 51080 | 51080 | 51080 | 48326 | 45572 | 42818 |
转保后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 1035.6 | 1041.7 | 1049.5 | 1056.8 | 1049.3 | 1041.9 | 1036.0 |
年龄 (周岁)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及以上 |
转保后大致需补缴金额 | 40064 | 37310 | 34556 | 31802 | 29048 | 26294 | 23540 |
转保后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 1030.3 | 1024.9 | 1019.8 | 1017.5 | 1016.4 | 1020.2 | 1024.1 |
说明:1.转保后大致需补缴金额,包含已扣除政府转保补贴4000元,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扣除的未计算在内。
2.以上数据仅供参考,月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发数为准。
2014年1月1日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转保人员待遇,按规定标准执行。
7.转保享受待遇时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享受待遇,需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新政策实施:①2013年12月31日(含)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6月底前集中办理阶段,申请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规定时间内(即:转保审批表签字20天后,再在15天内缴费,且审批表签字时间最迟不超过2014年5月20日)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被征地人员,从2014年1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2014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人员,待缴费到账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8.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精减退职、遗属生活补助等其他社保待遇重复享受,如发现重复享受,其各项待遇从职工养老待遇中扣回,分别划入相关基金专户,并进行账户处理。
①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不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待遇(2013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浙劳人险〔1984〕217号文件办理,每人每月990元,按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办理,每人每月500元)。
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不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2013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属企业,农业户口每人每月57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680元;属机关事业,农业户口每人每月65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820元)。
③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二项只能享受一项。
④被征地农民转保后,原“老农保”账户需办理退保手续,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老农保”缴费证到县社保中心居保科办理。
⑤分析比较,选好参加、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从单项来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一些。二是按照目前政策,从不同人员死亡后的待遇看: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者)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领取丧葬抚恤金为14000元+个人账户余额。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死亡后,领取个人帐户的余额部分。③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领取养老金后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个人账户余额。④精简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二者比较,显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其他要高。
四、参保范围、对象及核定程序
参保对象和范围仍按磐政〔2007〕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域范围内,因城镇建设、交通道路、工业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开发等经批准的国家建设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征地面积从第二轮土地延包开始累积计算。参保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每征耕地0.5亩核定1名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5亩以下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全部参保)。
核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查,经所在乡镇政府和国土中心所联合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解读与运用】
1. 参保范围、征用面积、核定参保人数如政策所述。根据磐政办[2008]45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的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包括因撤村建居等特殊原因“农转非”居民。特殊原因“农转非”居民是指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国营集体企业招工录用的(临时工除外)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①农业户口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②由政府集中赡养的三无对象、五保户;③已享受政府发放退休(职)金、养老金的;④退岗休养托管的;⑤享受社保补贴的。
2.2014年1月起,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经村集体讨论、公示监督、乡镇政府和国土中心所联合审查、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后,再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县社保中心地点: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14号二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办理参保手续,需带材料:《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一份,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增加一份《磐安县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审核表》),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3. 对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的人员,需凭经国土部门核准的《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办理4000元政府转保补助。
五、本补充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与运用】
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建立资金筹集标准与保障待遇调整同步机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转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人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转保手续;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受理申请人相关资料,让其在《磐安县××乡(镇)××村(社区)被征地人员花名册》上签字确认是否转保,并将确认情况每周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
2.初审:①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对村(社区)上报的《被征地人员花名册》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办理转保手续,并打印《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本人一份,县社保中心一份)。乡镇劳动保障员审核、打印《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时,需注意区分二种表格形式,即:2013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转保时打印《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转保时打印《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②由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返回申请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每周汇总后上报县社保中心。
③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乡镇劳动保障员负责居保新参保录入后,再办理转保手续。
3.审核:县社保中心对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上报的《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内容及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工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予以确认,正式进入职工养老保险系统,参加和转保手续生效。
4.缴费:①2013年12月31日(含)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及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底转保集中办理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这二部分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年限费用由申请人办理转保手续20日后,再于15日内凭《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到县工行或农村信用社各网点缴费。缴费后开具《现金缴款单》作为缴费依据。
②2014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转保时凭本人身份证、《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表)与自己选定的银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信用社、邮政)签订扣款协议,在扣款账号中足额存入一次性补缴年限费用,以后每月正常缴费额应及时存足,每月10日前由地税按规定扣款。一直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县社保中心退管科办理退休手续。
5.待遇核发:手续办妥及缴费后,2013年12月31日(含)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县社保中心依据《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和缴费情况,为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转保人员,核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待遇发放至转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折中。没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存折的,发放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存折内。均无上述存折的,在邮政储蓄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开账户,由开户银行将存折统一送至本人。
2014年1月1日(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带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三张等资料于当月到县社保中心退管科办理退休手续。
6.社会化管理:每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后,居住在县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现居住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所(站)进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居住在县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
背景材料 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从2003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多次进行修改完善。截止2013年12月15日,全县累计共有15987人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已享受保障待遇8437人,在缴费未享受待遇2068人,已转职工养老保险3282人,终止2200人。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实施以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待遇逐步提高,确保了全县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用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