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磐政复〔2022〕12号
申请人:陈某金,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4,住址: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
被申请人: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
法定代表人:陈云良,职务:镇长。
第三人: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
法定代表人:陈笑兴,职务:村主任。
陈某金认为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强制腾空其房屋,并对此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退还保证金和房子使用权,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浙里办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8月26日通过浙里办平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 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