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磐政复〔2022〕14号
申请人:胡某利,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住址:磐安县大盘镇****号。
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斌,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某利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2022年6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磐公(安)行罚决字〔2022〕00***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