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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350242958L/2022-568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卫〔2021〕4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09-02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完善磐安县卫生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2 14:42    来源: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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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县卫生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经研究,制定《磐安县卫生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1812

磐安县卫生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严重的,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对公民处以8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含)以上罚款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经请示分管领导后,由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法制科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讨论案件的程序等;

(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讨论,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结束。

第六条  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的案件,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

第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应作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记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法制人员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正式笔录。笔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也应在笔录中如实体现。笔录应归档本案案卷。

第九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的,应经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听证程序和标准参照《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磐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磐安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