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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428D/2022-5607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科〔2022〕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县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2-08-04
统一编号: GPAD05-2022-0002  有效性:

关于印发《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05 08:46    来源:县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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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AD05-2022-0002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磐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将修订后的《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磐科〔2015〕 8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283

 

 

 

 

 

 

 

 

 

 

 

 

 

 

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县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磐政〔2021109)、《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金市科〔202220,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分通用创新券和专项创新券。通用创新券适用于企业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创新载体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文献查新、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专项创新券用于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等项目。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磐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由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县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创新券奖补资金列入县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同企业一年发放通用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20万元、发放专项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2万元。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有效期三个月。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适用对象、范围与条件

  创新券的适用对象是: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创新券的适用范围:

1.通用创新券主要用于列入“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的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2.专项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等;

3.经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认定的其它科技创新活动。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以及直接关联单位之间开展的服务,不纳入创新券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  创新券的适用条件

1.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的,通用创新券抵付金额不得高于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50%。

2.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企业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等项目并获得立项的,每项给予创新券补助2000元。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  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创新券服务系统”。

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磐安县--科技局办事事项“创新券申领”事项进入办理系统。

2.首次申请需要先完善实名认证信息,实名认证根据用户类型需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实名认证过程需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创新券的使用权限及发放额度,可点击“我的创新券申请记录”菜单查看审批结果。

 

第六章  使用、兑现与奖励

第十  创新券使用

磐安县创新券为企业券,需要企业提前申领、使用,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奖补。

企业由“浙江政务服务网”跳转至“浙江科技大脑”,进入创新券使用系统后,在“创新券使用”页面选择创新载体、服务事项,填报合同信息,同时上传合同、正式发票、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系统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载体。

第十  创新载体履行合同后,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评价。

第十  县科技局一般每年兑现一次奖补资金,可依据企业申报情况酌情提高频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县科技局注销其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4.关于印发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磐科〔2022〕17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