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食药安办〔2022〕8号)和《2022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细则》文件要求,经自查自评,我县达到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磐安县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自评报告》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从公示之日起向磐安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2年8月19日到8月25日
联系电话:0579-84669206
联系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磐安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