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
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
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磐安县范围内进
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
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
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教育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
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
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
城镇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县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建设
等部门,根据磐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
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县学前
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全县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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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
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
行测算。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
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
0.5-1.2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 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
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
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
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
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
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六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
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
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
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位置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第七条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
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部门参加。教育部门根据
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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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
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提出意见。
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套幼儿
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
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
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
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
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建设部门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
监督工作。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
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
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
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
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
以行政处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和教育等部门牵头分别
负责落实非连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和城中村
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运行。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
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
由教育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
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有关部门
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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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
方面的动态监管。
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
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
交教育部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
权证办理申报。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
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
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
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教
育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
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
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
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
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
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
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按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
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132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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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改部门应当督促举办
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
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和期限,自然资源和
规划、发改、住建、教育等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实行联
审联管,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磐
安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