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102P/2022-5560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磐安县新渥街道蓝天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教育规律,通过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磐安县民政局,党建工作接受磐安县教育局机关党委指导,业务主管单位是磐安县教育局。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磐安县新渥街道宅口村)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美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陈美兰),出资金额:(叁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 办学规模:本园占地面积为(26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20)平方米,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750)平方米,审批部门核准在园人数为( 10 )个班,( 300 )人。
(三) 办学层次:幼儿园
(四)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周岁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教育
(五)学制:3年
(六)招生区域:( 居住在新渥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 4 )人。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解聘园长;
(四)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五)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八)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美兰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管理和活动,按照国家课程方案,使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五)根据章程规定因其他事由自行停止办学。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