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102P/2022-5531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28 |
序言
尖山镇小精灵幼儿园创办于2000年9月,属于民办幼儿园。全园秉持 “快乐生活,健康成长”的核心价值理念,坚持“以德育德、以爱育爱、以心育心”的育人导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幼儿园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尖山镇小精灵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所在地:尖山镇同心街168号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办园宗旨:以德育德、以爱育爱 、以心育心。
办园理念:快乐生活 健康成长
让每一个幼儿感受并体验成长的快乐是幼儿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幼儿教育评价的重要标准,幼儿园在积极打造快乐教育环境的同时努力创设易于激发幼儿体验的教学情境,以游戏贯穿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体格健壮、能学会玩、文明有礼、自主活泼”为幼儿培养目标,让孩子在玩中学、学中乐、乐中长,力求让每一个孩子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第五条 幼儿园的发展要体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指导思想,遵循学前教育的基本规律,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打造优秀的教师团队,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和谐发展,把幼儿园办成区内外有影响的、有特色的幼儿园。
总目标:秉持 “快乐生活 健康成长”的核心价值理念,坚持“以德育德、以爱育爱”,在规范中求稳定,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创特色,在特色中求提高,“推进优效管理、锻造优质师资、创设优美环境、培育优秀人才”。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园训:志存高远 追求卓越
园风:尚德 博学 励志 笃行
教风:博爱 严谨 协作 创新
学风:惜时 博览 善思 创造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厉青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 办学规模:本园占地面积为(12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350)平方米,招生规模以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三) 办学层次:幼儿园
(四)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周岁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教育。
(五)学制:3年
(六)招生区域:(幼儿园面向周边地区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园长是学校的董事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申报经费使用;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学校办公会审议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及家长代表参加的园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幼儿园依靠学校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和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置年级组、教研组和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幼儿园加强一日常规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幼儿园建立以园长室、教研组、班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园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2.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按园内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贯彻落实各项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及各项保育教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段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及家长工作等;。
3.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和班级区域的设置等,在尊重幼儿个体差异的同时全面负责班级各项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班级配备两教一保,由班组长牵头负责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做到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主活动。
5.幼儿园注重各领域教育的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努力完善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体系,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求,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创设多种情境,关注幼儿的生活、游戏和经验,充分利用多方资源,让每一个孩子尽享成长的快乐。
6.幼儿园严格执行不同季节的作息时间安排,确保幼儿在园时段健康快乐成长。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绝不办延迟班和解困班。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管理和活动,按照国家课程方案,使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三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五章 幼儿
第二十五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六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市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园外幼儿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幼儿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八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 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章程由尖山镇小精灵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尖山镇小精灵幼儿园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厉青萍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签字: 厉青萍 杨婷双 胡波霞
张安建 张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