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傅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磐安县安文街道,身份证号码:3307**********1222,联系电话:155******56。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5日对被处罚人傅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1年10月份,安文街道傅某某为建造房屋,在未经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村郑某某无偿赠予的“东门后”山场的林木。经指派内部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均为杉木,共计33株,立木材积8.21m3,折材积5.337m3。依据金华市林业局金林发〔2017〕12号《关于规范林木价值基准认定的通知》,确定当事人所滥伐的林木按杉木300元/m3计算,滥伐林木价值2463元。以上事实具体有被处罚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为凭。
事先告知: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磐资规林罚先告字﹝2022﹞2000002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傅某某主动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当日做出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按滥伐林木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被处罚人滥伐林木立木材积合计8.21m3,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按一般档次处罚幅度的规定,即“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讨论报局领导同意,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2年4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33株;
2. 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整(7389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磐安县农商银行恒业支行(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或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