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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磐财采监处字〔2022〕1号
投诉人:杭州猷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北沙西路夏宫花苑东桃苑1幢二单元 邮编:31002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宁建娟
联系电话:18072811591
被投诉人1: 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
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22号 邮编:322300
联系人:杨骅 联系电话:15958407513
被投诉人2: 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8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楼4楼 邮编:310064
联系人:曾凯辉 联系电话:0571-85340710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杭州猷啸科技有限公司诉求
投诉事项 :企业情况(6分)、投标产品技术功能符合度(40分)、品牌分(4分)、随机材料和配件情况(2分)、项目实施保障评定(5分)的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满足第三十四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对我公司造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176页“评标标准打分表及”2022年3月4日“更正公告”内容的附件。如“企业情况(6分)”的评分标准中,应当明确履约能力的证明林料需要投标人提交的哪些材料,获奖情况应当明确投标人获得仕么奖,技术力量应当明确投标人的技术人员的专业或证书名称等等,再以具体的量化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也能使我公司清楚明白本项目是否值得投入时间精力参与投标,不应当仅以“根据接标人履约能力、技术力量、研发能力、后期综合服条能力等情况综合打分,每一涵盖项优异者可得1分,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不得分"这样横向比较的方式。且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或商务要求中并未明确所谓的履约能力、信誉、获奖、技术力量、研发实力等具体要求,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再如“投标产品技术功能符合度(40分)”的评分标准中,仅”★"标记的技术参数就有上百项,一般技术参数不少200项评分标准以”★参数不满足每项扣2分,一般参数不满尽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计算扣分分值远超300分,属于评审因素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的情形。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九号)摘录:“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该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经审查,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综上,我公司认为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构成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违法违规内容后重新招标,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说明
2022年3月31日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答复:
(一)关于“企业情况”的答复:《采购文件》中企业情况评审标准(6分),已做具体细化与量化,量化为6个分项包含履约能力、信誉评价、获奖情况、技术力量、研发实力、后期综合服务能力,每一项评分为1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细化与量化要求。
(二)关于“投标产品技术功能符合度”的答复: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每个标段评审均为独立评分。其中:
一般技术参数不满足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上限为40项。以上的要求已经界定了量化评分指标,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无论★项和一般参数的要求是多少,只要满足的数量在范围内均可得分,并给出了上线指标,并不会存在“技术扣分总合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现象。另★项为重要的技术参数项,投标产品有20个重要技术和40个一般技术参数项负偏离的,是本次采购能接受的最大限度,超过限度,产品技术指标可能会偏离采购目标,产品质量也无法保障任何采购的技术要求是有底线的,所以对于技术要求及评审,采购人格外慎重。另关于以上的重要技术参数20项或二般技术参数40项的技术偏离,采购文件并没有固定限制哪一项,而是在采购底线基础上给出了多个数量的更宽泛的评审范围,可以使供应商选择投标产品时有更多的适配度,使投标产品更多比较和竞争,符合政府采购的平等竞争原则。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相对应的。评审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高品质优良的投标产品,以上评审方式可以把控质量关,可以筛选出优势产品,评审可以适用。评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三)关于“品牌分”的答复:“品牌分”:已于2022年3月4日变更公告做出调整,调整为产品分,详见更正公告。评分标准已做量化:包含产品知名度、原厂支持程度、市场信誉度、好评度,共四项,每项1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细化与量化要求。
(四)关于“随机资料和配件情况”的答复:随机资料与配件情况评分标准已做量化:包含备品备件、随机资料两项,每项1分,符合相关文件细化与量化要求。
(五)关于“项目实施保障评定”的答复:“项目实施保障评定”评分标准已做量化:包含项目实施方案科学、技术力量完备、整体方案完善、配置人员专业、提供相关证件,共5项。符合相关文件细化与量化要求。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磐安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公告时间2022年2月16 日,更正公告时间2022年3月4日,开标截止时间2022年3月21日。投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代理机构于2022年3月4日对该质疑予以回复。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投诉函,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于2022年3月24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投诉答复。
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查明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采购的康复设备中包括Ⅰ类、Ⅱ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二、投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市场营销策划,电力工程技术开发及设计,电子设备的研发,管道双向封堵及管道封堵装置的研发;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五金配件、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仪器仪表、母婴用品、玩具(除仿真玩具)、文具、服装服饰、鞋包、箱包、办公用品,高分子材料,电力管道及配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未查到投诉人信息。
四、处理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不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能力,不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