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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01 10:12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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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31

 

 

 

磐安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现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有效支撑数字化改革工作,切实提升我县信息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52)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是指由县内各单位实施,县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相关工程和服务(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大数据应用、网络与信息安全等)。

零星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办公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等设备)采购和维护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使用自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及运维、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共享、突出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符合省、市、县数字化改革、电子政务发展要求。

(二)符合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和要求。

(三)符合综合性、一体化、平台化建设思路,符合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集约化建设要求。

(四)符合能提高决策水平,提升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实效要求。

(五)符合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改革办、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单位组成的县电子政务项目联审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联审小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实施意见,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向联审小组提供项目评审结果。

数字化改革综合应用牵头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申报项目的统筹、指导、审核等工作。县委办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信创合规性整体监督管理,提供各项信创合规联审政策依据、指标。

县发改局负责纳入政府投资管理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审批等工作,定期向联审小组提供项目批复结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向联审小组提供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各单位是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设计、 申报、实施、安全、验收、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责任主体,应在充分征求上级部门是否统建的前提下,会同共建单位在充分论证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共建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做好包含下属单位在内项目的统一指导和统筹规划,要开展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项目的内部评审,避免分散和重复建设。

县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审计监督,定期向联审小组提供审计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联审小组提供项目的中标时间、中标公司、中标金额等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集中申报,未按期申报的原则上不列入评审计划。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年中追加申报的,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对项目的紧迫性、特殊性进行论证,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县财力情况通过的增补列入评审计划。维护类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年中追加申报。数字化改革综合应用相关项目须由牵头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鼓励开展国家级、省市级试点项目和多跨协同项目申报。

第八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时须提供详细的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方案、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方式和范围、工作任务梳理拆解、所需外部数据资源支撑需求、云资源需求等材料,项目所需服务器等资源原则上使用信创云。运维类项目须提供运维方案、原建设项目合同或往年运维服务合同、项目绩效自评等资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对列入评审计划的年末集中申报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年中追加申报项目由联审小组定期就项目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及信创合规进行论证,形成初审意见。

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年中追加申报项目,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直接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应急项目在经书面征求各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后,可视同联审小组论证通过。县委、县政府决策同意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县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可视同联审小组论证通过。

第十条  经联审小组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从技术层面详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县财政局在预算额度内进行造价审核。其中技术层面由专家组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技术合理性报告,造价层面由财政审核中心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联审小组对技术、造价审核结果进行审核,专家组及第三方机构评审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年末集中申报的、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县财政局落实下一年预算的参考。

年中追加申报的项目,经联审小组同意后,作为申报单位提请县政府决策的参考。

评审通过的项目如项目方案、投资额等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报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不再进行信息化项目合理性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采购,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对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费用应包含在项目总投资额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10 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县联审小组、县财政局备案。列入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还须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类项目在通过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县联审小组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县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续建及运行维护经费。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竣工验收意见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经完善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向联审小组报备当年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单位将停止下一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国家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等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正式投入使用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从项目使用效果、运行效率、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成本效益、安全保密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自评报告于项目实施完成六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报联审小组备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抽查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绩效评价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建设和维护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对绩效评价较差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联审小组暂缓其后续项目的评审,县财政局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评审同意的项目方案和投资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扣减、暂停拨付、收回项目资金, 问题严重的可暂停项目实施:

(一)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业务协同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项目质量低劣、财政资金浪费、引发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的,联审小组将提请相关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