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41049194X/2022-5381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财农〔2022〕2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
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贷款
担保业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试点方案的实施,规范“政银担”集成创新财政补助流程,根据《磐安县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磐财农〔2021〕54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磐安县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所指的贷款、担保业务。
二、补助对象
(一)纳入“实施方案”中的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服务中实施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纳入“实施方案”中的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服务中实施担保业务的磐安县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控公司”)。
三、补助标准
(一)贷款业务补助条件: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必须实行优惠利率,即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LPR加50个基准点。
(二)贷款业务补助标准:按利息优惠额(若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优惠额)的 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1.1%;若贷款发生逾期,则不再享受贴息。
利息优惠额指以省担保公司与县政府签署“政银担”战略合作协议的上月底(即2021年7月底)各家金融机构担保类贷款的综合利率为基数(若利率政策调整则该基数也作相应调整),实际发放贷款利率低于2021年7月底的利息金额。
(三)担保业务补助标准。1.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按在保余额的2.5%对县国控公司进行补助;2.县国控公司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担保费,另外50%的担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四、补助程序
(一)贷款业务补助程序
由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国控公司对每一笔贷款业务,进行是否已纳入“政银担”集成创新服务确认后,转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提出补助方案,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补助资金。每年的5月(贴息期限为上一年的11—12月及本年1—4月)、11月(贴息期限为本年的5—10月)提交补助申请。
(二)贷款业务申请补助应报资料要求。各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业务财政补助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 磐安县“政银担”贷款业务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
2. 发放贷款和还款(若有)凭证复印件或相关佐证资料;
3. 计息依据复印件或相关佐证资料;
4. 申请财政补助贷款业务清单(附件2);
5. 2021年7月底担保类贷款综合利率相关资料;
6. 其他证明材料。
(三)担保业务补助程序
1. 担保收费优惠的补助。由县国控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向客户收取担保费清单(附件3)和收取担保费依据(银行收款单复印件)。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提出补助方案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补助资金。
2. 在保余额业务补助。由县国控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在保担保业务清单(附件4)。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提出补助方案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1. 磐安县“政银担”贷款业务财政补助申请表
2. 申请财政补助贷款业务清单
3. 担保费收取清单
4. 在保担保业务清单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