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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和监督,提升效率,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农村)产权交易、储备排污权出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农村)产权交易、储备排污权出让等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类主体。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国内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农村)产权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农村)产权、储备排污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相关场所和服务。
(五)县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所属行业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交易前文件备案、交易中活动规范、交易后履约监管;
2.制定行业建设工程履约管理规范,负责行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3.建立行业诚信履约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布诚信评价结果,并应用于招投标活动;
4.受理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查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的违法违规活动。
(六)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县发改局
①负责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并按规定赋予已审批、核准项目代码和备案号;
②牵头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变更管理规则、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履约监督联动执法制度等工作。
2.县财政局
①负责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
②配合县发改局做好工程量变更管理,参与项目变更审批;
③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县审计局
依法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对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等工作。
4.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负责做好交易活动监督和管理的本职或配合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本乡镇(街道)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负总责,建立健全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交易活动组织、监督、管理和服务。
(七)县公证处负责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八)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九)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二、范围和规模标准
(十二)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国际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4.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十三)本办法第十二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十四)本办法第十二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小额工程,小额工程进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咨询、代理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国有、集体(农村)产权类:评估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国有、集体(农村)产权交易;林地、耕地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
(十五)小额工程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中标单位应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属各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各项目业主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1.可参照小额工程交易程序和评标办法(本办法第二十七项规定);
2.可参照“四重一大”决策制度,确定实施单位(磐纪〔2014〕52号)。
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辖村(社区)集体负责的由项目业主在各乡镇(街道)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
(十六)县国资企业和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工业园区、云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咨询、代理等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交易。
县国有企业和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工业园区、云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咨询、代理等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原则上由各平台交易中心(县国资企业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设立县国资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
(十七)各交易中心应制定具体的交易办法,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备案。
(十八)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按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如需委托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实施,应在项目实施前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政府采购中如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交易程序
(二十)交易申请。由招标人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提出申请,由县各行政监督部门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或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人和交易项目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十一)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送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二)公告邀请。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十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施工,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二十四)集中交易。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指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评标专家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评标专家小组中的专家应在省级专家库中产生。
(二十五)交易确认。交易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成交确认书由招标人与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磐安县分中心)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对交易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六)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十七)小额工程的交易程序和评标办法。
1.小额工程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小额工程进入交易程序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的项目赋码,符合必要的交易前置条件。
3.小额工程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禁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交易。
4.小额工程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如有特殊(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情况经县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5.小额工程进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原则上采用总造价让利法(详见《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6.小额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
四、监督管理
(二十八)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受理和调查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案件,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或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招标人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十一)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十二)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十三)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十四)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十五)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三十六)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十七)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磐政〔202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