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2-4634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8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第一篇 总 则
1.什么是社会救助?
答: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者遭受急难事故、自然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社会救助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一)义务单向性。社会救助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是他的权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资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社会成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二)条件限制性。即社会救助对象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符合条件且真正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三)目标低层次性。即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应付灾害和克服贫困,只向救助对象提供保障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实物,而非改善或提高福利及生活质量,处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基本层次。(四)手段多样性。社会救助既可采用实物救助也可采用现金救助,既有临时应急救助又有长期固定救助,既有官方救助又有民间救助。
3.社会救助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4.什么是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二篇 最低生活保障
5.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6.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包含承诺书与授权书)。
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15个工作日内采用入户调查(委托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县(市、区)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公布。
9.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1.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12.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13.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十四)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十五)困难残疾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六)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如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14.哪些情形在计算收入时应当酌情扣除?
答:(一)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12个月内不计算收入;12个月后计算收入时,可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二)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三)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四)在开展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市县,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的医疗刚性支出费用。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起到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答: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联失踪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在监狱服刑人员家庭等,可直接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无赡养能力家庭应承担精神赡养。
17.哪些情形不再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硬性计算收入,也不得硬性规定必须就业:(一)患病家庭。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不计。(二)单亲家庭。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不计。(三)妇女。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不计。(四)归正人员。归正3年内不计。(五)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审批时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18.对收入的计算有哪些方式?
答:(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二)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四)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六)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19.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就是低保对象所领取的补助金,按照被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人均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20.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
21.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答:一方面,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人数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当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重新纳入低保。
22.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具体如何把握?
答: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属于社会救助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和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是解决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视作低收入家庭,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仍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23.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本人收入”如何界定?
答:“本人收入”与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一样,按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依靠子女供养、依靠配偶供养等不同类型,根据残疾人收入情况进行核定,除依靠配偶供养外,可不考虑其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
24.原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已经领取低保金或补助金的重度残疾人,新政策执行以后,有的重度残疾人无法单独纳入低保,或者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后,收入下降怎么办?
答:这类对象,有的收入会高于原来补助标准,有的可能会低于原来补助标准。对于低于原来补助标准的,各地可以采取一些救助措施,以避免补助水平的下降,但这些措施只针对原有的对象,以维护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完整性。
25.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如何实施救助?
答: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先按照当地低保规定发放低保金,再参照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不足部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直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6.除低保外,国家为什么要建立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答: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便:一是由于身有残疾,导致收入低且额外支出大,生活困难;二是由于残疾程度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国家为了减轻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专门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我省明确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省分为三档: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27.申请低保边缘户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其申请、审批程序与低保程序相同。
28.关于归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及戒毒康复人员是否应获得相应社会救助?
答:对符合条件的归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及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规定将其相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篇 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保障
29.什么是特困人员?
答: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30.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可以自行选择,需充分尊重本人意愿,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一是选择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二是选择以居家方式分散供养。
31.我省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目前,在我省具体包括孤儿及困境儿童。
32.哪些儿童为孤儿和困境儿童?
答:《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指出,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其他原因包括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的儿童等。
33.我省对困境儿童有哪些保障?
答:一是比照孤儿养育标准进行生活保障。二是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延长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三是对患大病的贫困家庭儿童,给予医疗救助。四是将贫困残疾儿童纳入“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五是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机构等要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六是鼓励建立社区康复工作站,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及时提供康复特教技术支持。
34.我省目前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孤儿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我省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其中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困境儿童比照孤儿养育标准予以保障。
35.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和发放如何进行?
答: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情况说明。孤儿父母生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也有义务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
对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原则上要求按月发放,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季度发放。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36.如何监督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
答: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确定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具体职责是传达贯彻落实儿童有关保障政策,做好孤儿权益维护工作,协助本社区孤儿和困境儿童监护人提出基本生活费申请,负责本社区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定期将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情况和实际困难,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篇 自然灾害救助
37.什么是自然灾害?
答: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8.自然灾害救助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
39.给予灾民生活救助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答: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场所居住、有病能得到医治、有学上。
40.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包括自然灾害来临前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人员以及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属地救助,分层管理。
41.过渡性安置对象有哪些?
答:指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主要包括因灾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人员。
42.过渡性安置有哪些方式?
答:按照地点可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按照责任主体可分为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在受灾地区县级区域范围内就近安置的为就地安置;在受灾地区县域之外的为异地安置。政府安置是指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通过搭建帐篷、活动板房或借用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临时集中安置受灾人员。自行安置是指受灾人员投亲靠友或自行筹建临时住所。
4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哪些?
答:指因灾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出现倒塌或损坏,自行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
44.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如何确定?
答:按以下程序确定:(一)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家庭其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小组提名。(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三)张榜公示。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初步对象。(四)乡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结果后,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拟定救助对象和标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五)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确定补助对象。
45.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答:首先,要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住房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其次,要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有条件的地方,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户。
46.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的基本要求。
第五篇 医疗救助
47.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一)特困供养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8.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是谁?资金如何筹集?
答: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在政府职能部门中,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
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社会资金补充为辅,切实保障医疗救助所需。筹资渠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等。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转移支付。
49.医疗救助内容有哪些?
答:(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资助参保的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实行按费用救助,原则上不分病种。
50.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如何衔接?
答: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健全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制度,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51.如何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答: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52.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如何设置?
答: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根据实际设定,一般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53.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5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一是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55.我省罕见病救助的保障范围?
答:经省内医学专家推荐,省级部门研究,纳入我省罕见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首批病种是戈谢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名单是思而赞、科望、利鲁唑。
保障对象是现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或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5周岁,其父母一方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浙江省户籍患者。
56.如何进行罕见病登记备案?
答:符合我省罕见病保障对象要求的患者应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参加浙江省基本医保证明和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浙江省罕见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登记备案意见。备案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保障对象各留一份。如保障对象户籍地与医保经办地不一致的,备案表由保障对象送达医保经办机构。保障对象登记备案后即可进入罕见病医疗保障程序,享受医疗救助(专项救助)。
57.戈谢病患者如何定点发药?
答:戈谢病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浙医一院或所在地诊治医院为思而赞发药医院。医保经办机构、民政部门、患者与发药医院签订协议。患者凭《浙江省罕见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和诊断医生开具的处方,直接在医院注射药品,不再支付药品费用。发药医院确定后,一般当年内不作调整。次年如需调整,保障对象应向相关医院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民政部门每半年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救助)核销药品费用。
58.罕见病患者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纳入保障范围的罕见病患者,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一)基本医保。罕见病患者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济困难者,应通过医疗救助途径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二)大病保险。通过谈判,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罕见病特殊药品列入浙江省大病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并按浙江省大病保险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三)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罕见病患者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其中,思而赞、科望、利鲁唑等3种药品,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由专项救助全额解决。
第六篇 教育救助
5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哪些?
答: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和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0.哪些学前教育学生可享受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简称“五类生”)。资助标准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执行。
61.目前我省享受“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的对象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4600元以下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其标准是每人每天5元。
62.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覆盖的学校范围有哪些?
答: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63.哪些中职学生可享受免学费政策?
答: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6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有哪些?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通过学生资助卡实行按月发放。
65.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省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列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及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实行免学费和代管费政策。
6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有哪些?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人均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开支。
67.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68.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篇 住房救助
69.哪些对象可以申请住房救助?
答: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都可以申请住房救助。
70.城镇住房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住房救助的,按照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利益相当的原则进行折算。
71.农村住房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扶贫异地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等工程项目,实施农村住房救助。同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提供给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居住。
72.住房救助该如何申请、审批?
答:住房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或住房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73.住房救助中有哪些优待条款?
答: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住房救助中的残疾人,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等方面的优先选择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八篇 就业救助
74.哪些对象可享受就业救助?
答: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一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是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三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四是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五是促进残疾人就业。
75.可享受的就业救助主要包括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就业政策,救助对象可享受三个方面的就业救助:一是免费享受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二是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政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全额贴息,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每年最高9600元税收减免;三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小微企业招用救助对象等符合条件的人员达20%以上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50%贴息。
76.申请就业救助具体流程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具体流程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其中,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7.如何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答: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等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78.如何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援助?
答: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第九篇 临时救助
79.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80.为什么说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相比,临时救助的对象更为宽泛?
答:《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临时救助适用于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81.临时救助有哪些受理方式?
答:(一)依申请受理。根据困难家庭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及“急难”发生地进行申请。(二)主动发现受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和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在辖区居民中发现的困难对象,均应联系审批机关,视情启动受理程序。
82.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二)发放实物;(三)提供转介服务,有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也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转介。
83.什么是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84.什么是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答: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85.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86.如何建立临时救助的工作机制?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发挥统筹作用,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开通救助热线,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合理配置救助资源,避免多头救助、重复救助,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准确认定救助对象。
87.如何发挥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
答: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在对象范围上,将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细化“急难”事项的具体情形;在标准设定上,立足“托底线”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救助程序上,既要规范操作,又要做到方便快捷、及时救助。
第十篇 社会力量参与
88.社会力量通过什么途径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
答:一是进行社会捐赠;二是设立帮扶项目;三是创办服务机构;四是提供志愿服务。
89.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方面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90.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答:(一)社会融入作用,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更好地适应融入社区和社会环境;(二)能力提升作用,帮助救助对象转变思想观念,学习谋生技能,发展生计项目,走出救助依赖;(三)心理疏导作用,帮助救助对象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建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心态,预防发生社会极端事件;(四)资源链接作用,帮助救助对象联系生活、就学、就业、医疗等方面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五)宣传倡导作用,帮助救助对象更加详细、全面地了解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及时、有效地评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成效与不足,建立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沟通网络,推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91.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哪些帮助?
答:一是建立参与机制和渠道,在社会救助规划编制、制度设计和具体工作推进中,注重社会力量参与,建立需求导向、信息共享、统筹协调、表彰激励等机制,畅通参与渠道,使社会力量便捷、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二是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和需求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各类社会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在尊重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提供信息给社会力量,降低后者确定服务对象的成本。同时,应当将一些社会救助领域开展的慈善帮扶项目全面、无偿地推介给愿意奉献爱心的个人、企业和慈善组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搭建集需求信息、项目信息等一体化的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篇 监督管理
9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有哪些?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93.核对内容包括哪些?
答: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其他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9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在几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效期为多久?
答:核对机构应当在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出具核对报告,并送达相关委托单位。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审核或认定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核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
95.如何规范社会救助对象的管理工作?
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
96.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停止救助?
答:(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过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三)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篇 法律责任
97.出现哪些情况将对直接负责的社会救助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未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二)经核查社会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予停止救助的;(三)未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8.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有何作用意义?
答:法律援助制度,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政府救助制度。其目的就是国家对那些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困难的当事人在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遇到的困难时的救济保障,是法律权利公平的一种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9.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有关事项;(九)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100.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申请的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一)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二)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三)当事人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申请由义务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四)法律咨询援助,申请由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五)公证证明援助,申请由公证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