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41049194X/2022-5963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财建〔2022〕8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磐安县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磐安县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2日
磐安县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细则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及《关于磐安县调整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磐交运〔2018〕32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巡游出租车行业实际,制定本使用细则。
一、资金来源
新一轮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突出“四个不变”,即: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继续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总量不变;费改税补贴基数不变;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十四五”期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年度补贴基数根据“十三五”时期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考核情况确定。
二、使用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发展,维护巡游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三、具体使用范围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部分、涨价补贴部分组成。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出租车经营者,涨价补贴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
磐安县巡游出租车不区分燃料类型,按单车的实际经营天数进行核算,发放给实际经营者。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1. 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
(1)新能源(纯电)巡游出租车购置奖励。为进一步倡导节能减排、鼓励新能源使用,对磐安县新增或更新新能源(纯电)出租车的给予每车一次性购车奖励20000元,“十四五”期间每车最多享受一次更新补贴,当年不够部分从“十四五”期间涨价部分30%加快出租车电动化资金统筹;当年有结余的,纳入下一年度资金补助政策。
(2)其他用于加快出租车电动化的。
2. 70%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1)新能源(纯电)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纯电)出租车,十四五期间自上牌之日起至核算年度12月31日止,当年营运满6个月的,给予运营补贴5000元/年。
(2)磐安县巡游出租车文明运营先进个人奖励。为弘扬社会风尚、树立文明形象,在磐安县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中每年度评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文明运营的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3)出租车服务区、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运营基础设施建设,比例不超过“70%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的10%。
(4)其他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的。
(5)支付完以上项目以后,当年有结余的,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运营。
四、资金拨付程序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下达后,由磐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按年度提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批准,由磐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统筹使用或拨付给各企业,各企业按照方案兑付完成。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