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1144399L/2022-6000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21 |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0时28分许,磐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磐缙线K13+9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赣CAH653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陈某。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101.91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0.91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陈林庆驾驶赣CAH653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违反法律条款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本案启示】
违法超限运输的危害极大:(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三)超限运输还违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干扰运输市场秩序;(四)容易引发公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