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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1144399L/2022-600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12-21

“以案释法”--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发布时间: 2022-12-21 10:06    来源: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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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检查中发现万载县赣鲁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赣C9N466中型罐式货车在2022年12月20日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该车在上述时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运单。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结果,该公司负责人坦陈:赣C9N466中型罐式货车从金华鞋塘装载柴油运往磐安杭温高铁工地未制作运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对该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 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二)违反法律条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本案启示】

危险货物运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等具有重要作用。要按有关法规正确使用危险货物运单,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以及道路运输等各环节监管,有效遏制非法托运和违法运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运单填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