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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3075998205/2022-5995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12-16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郑**合同欺诈案)

发布时间: 2022-12-16 13:00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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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郑**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金华**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姜*与本案举报人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了《定制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载有“甲方(卖方):**木业等内容,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卖方)以人民币17500元/套的价格为举报人提供定制橱柜服务。而实际上,为举报人提供定制橱柜服务的不是合同里载明的甲方(卖方)。当事人的行为于2021年08月30日被接到举报的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根据签订的合同可获得17500元的定制费用,可获违法所得 2454.2元。 

二、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属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454.2元;3.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4.对当事人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给予警告,处4908.4元罚款;5.上述款项合计10362.6元,上缴国库。

三、案例提醒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欺诈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他人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事务注意对待他人事务,而保障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或损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   

合同欺诈行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打击。同时,经营者和公民应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既要避免“踩雷”又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