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3075998205/2022-5990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13 |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当事人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义乌市三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产品编号为012020808,型号为DZG2-0.8-S的金锅固定炉排燃生物颗粒蒸汽锅炉,并于2020年7月由义乌市**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完成,并于2022年1月在该锅炉未经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4月14日被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又当事人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作业人员的行为被依法查获;当事人的施炉工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施炉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又2022年2月28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记录不完整,出厂检验,人员档案需完善,车间卫生需清理,杂物较多,洗手更衣间鞋柜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并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2022年4月14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厂房内有在使用的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锅炉,同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场所内三防措施不到位,环境卫生差,擅自在生产车间内安装烤干设备和开放式锅炉,堆放燃料,且无法提供2022年的任何生产相关的台账,针对2022年2月28日下达的责令整改,当事人并未完全整改到位。
二、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安装新的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并消除隐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二、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的施炉工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施炉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该行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立即整改。
当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环境卫生差,擅自在生产车间内安装烤干设备和开放式锅炉,堆放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做2022年的任何生产相关的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该行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三、案例提醒
锅炉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使用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经检验合格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未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的情况下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会对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食品安全作为大安全的重要一环,是重要的民生问题。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更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失望从而产生消费恐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