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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2-6053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2〕5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08 |
统一编号: | GPAD01-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6日
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金华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操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人员确定
实施范围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经批准实施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 16 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被征地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组织村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订本村(社区)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参保指标内确定参保对象,确保参保程序公开、公正,保证参保对象确定公平、合理。
二、参保衔接措施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采取以下衔接措施:
(一)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在征地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费补贴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
(二)设立城乡居保专项筹资
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待遇计算,不予继承和领取。二是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额”)。个人出资额标准按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城乡居保最高档次缴费水平确定。一次性筹资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三)增设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
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标准按参保时城乡居保最高档次确定。选择增设档次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三、参保办法
(一)2020年12月15日(含)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可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到退休年龄缴不足15年的,允许其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费用到指定账户,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二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三是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增设档次,个人出资额按规定筹资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并领取相应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有二种选择:一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并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并参照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缴费的,享受相应待遇;二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严格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2〕2号)规定。
(二)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确定。单位参保的按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对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为: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申请缴费补助,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缴费补助进行核定发放。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选择增设档次的,个人出资额按规定筹资,享受相应缴费补贴。参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缴纳的个人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逐年递减,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6%,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不选择增设档次的,不设个人出资额,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按相同办法递减。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所需资金足额缴入指定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按月延长缴费。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保障。
3.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资金拨付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经办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三)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被征地农民人数和资金测算,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再凭银行缴款回执办理项目报批;县本级项目、公益用地、列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列入项目总投资后,进行被征地农民人数和资金测算,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确认,由项目资金保障部门将需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后,凭银行缴款回执办理项目报批。
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核准、取消,核实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时间;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业务受理、待遇发放、政策解释等;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县税务局负责基金征缴;乡镇(街道)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人地对应等情况,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查、公示和确认等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