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348R/2022-583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尚湖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10-28 |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