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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保障生产安全、节约建设资金、化解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磐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磐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村社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县、乡(镇)两级财政资金,村级集体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资金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含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
(三)工程项目实行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监管、村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四)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社”)按职责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监督。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村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镇建设办”)负责项目前期审批和标后监管,交易中心负责交易过程的服务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负责资金拨付监管。
(五)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公开,涉及公示的内容必须在村级党务、村务公开栏、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监督一点通应用”等平台进行公示。
(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项目所在村社要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妥善保存,并报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备案。
二、工程项目申报管理
(七)村社应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制定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报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备案,村镇建设办审核汇总后经所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形成工程项目年度清单并公开。计划外工程项目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后实施(具体流程见附件2、3、4、5)。项目决策结果公示3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工程项目不支持举债建设,涉及生产、生活必需的工程项目需举债建设的,决策中应对如何化解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具体程序按照《磐安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磐政办〔2019〕22号)执行。
(八)工程项目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需要履行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采用直接发包、集体自建方式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编制预算,估价会议应邀请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人员、驻村干部、村社内懂工程的村民等,并形成会议纪要和预算清单报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审核。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等农村综合改革工程项目需报县财政局预算审核中心集中委托预算审核,其他工程项目应委托经县财政局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预算编制或审核。
(九)确定发包方式后,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应将《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报批表》或《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集体自建申请表》与项目决议、设计、预算等文件一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备案。村镇建设办和相关部门联审后,如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工程项目所在村社根据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工程项目发包管理
(十)工程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和金额,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发包、直接发包、集体自建等方式交易(见附件1)。
(十一)预发包:鼓励乡镇(街道)针对所辖范围内单次发包价不超过100万元的6类工程项目采用预发包方式,经公开招标预先确定20家以上备选承包商,在一年内招标同类型工程项目时,在备选承包商中通过随机抽取或竞价等方式选择中标人。同一发包人、同一年度内、同一类型项目预发包总额施工类不得超过400万元(见附件3)。
乡镇(街道)采用预发包制度的,需建立备选承包商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经公开招标确定备选承包商后公示3日,根据备选承包商标后履约情况,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十二)直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村监会和驻村干部监督下,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商议,报乡镇(街道)交易中心、村镇建设办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采用村直接发包,决议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3日(见附件2)。
(十三)集体自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施工技术含量低、危险性小、造价不易发生变更的建筑、市政、水利、园林绿化、土地整治、交通等6大类12个项目,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可采取全过程自建(点清工)、劳务承揽(包清工)、部分发包等“集体自建”方式(见附件5)。
(十四)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外,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1.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尖山镇为400万元以下)。
2.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尖山镇为100万元以下)。
3.服务类: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咨询、代理服务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十五)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和预算实施。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交易中心备案,严禁订立“阴阳”合同。
(十六)村镇建设办可根据工程项目复杂紧急程度等因素要求工程项目所在村社聘请专业监理。
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在项目开工前,应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组建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村社干部(非主职干部)为组长,党员、村民代表、村监会成员、懂技术的村民等3-5人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组长每次应召集2/3以上管理小组成员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作为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价款支付的依据。
集体自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应设安全员、计量员、报账员和采购员等,分工负责人、材、机的管理。水泥、钢材、砂石料等主要建材的信息价应参照县建设局当月发布的《磐安县城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简报》,其他建材可采用询价等采购方式,参与询价的采购人员不应少于3人(应予记录),并将采购情况公示不少于3日。
(十七)涉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内容,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监理单位(如有)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村社组织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除组长以外,至少1名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列席)确定,并通过“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向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提交审核(工程变更限额见附件2、3、4、5)。
(十八)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村社提交工程申请竣工(交工)报告,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必须向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如有)以及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人员、驻村干部、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的工程验收组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填写《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并公开验收结果。
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十九)工程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造价结算审核、备案和公示。
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资金占50%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县财政局预算审核中心集中委托审核(一事一议等农村综合改革工程项目除外)。其余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经县财政局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结算审核。
审核后,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应及时通过“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向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三资”中心备案。
经审价结算后的工程项目支出明细表或工程结算书应当于出具后15日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工程款拨付必须按合同约定凭正式发票通过中标人法定账户转账结算支付,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前,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85%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交工)结算必须预留不高于1.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
(二十一)工程款支付应当在“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填写《支付表单》,归集支付单据等数据材料,推送至“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由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二十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三资”中心一律停止拨付工程项目资金:
1.未报送《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报批表》或《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集体自建申请表》的;
2.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实行的;
3.竣工(交工)验收不合格的;
4.工程有变更但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5.未经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审核的;
6.未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的,或公开招标项目未使用税务部门《建筑业统一发票》的;
7.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工程款的(“点清工”除外);
8.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集体自建项目除外);
9.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10.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六、监管与追责
(二十三)村两委、村监会、村经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以竞标、挂靠、分包或者以项目负责人、项目“五大员”等形式参与变相承包、承建、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村级工程项目。上述人员参与本村社以外、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村级工程项目应向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并承诺不存在利益冲突和遵守工程项目廉政管理规定。
村两委、村监会、村经社班子成员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购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
(二十四)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每季度牵头组织本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以及村监会(监察工作联络站)人员,通过档案资料查看、现场察看、项目双方询问、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工程项目随机选取、抽查结果及时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对工程项目发包、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村社干部廉洁等情况进行评估,全年实现所辖村社全覆盖、工程类型全覆盖、有举报反映项目核查全覆盖。评估结果作为考评预发包备选承包商、评价村干部清廉度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村社出现擅自改变发包方式、变更工程、不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以及对工程项目随意拆分、化整为零等问题的,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等措施,并由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六)承包方出现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串标、行贿,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工程项目预发包投标和备选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乡镇(街道)交易中心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其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承接服务类项目,情节严重的纳入行业“黑名单”。
(二十七)乡镇(街道)、村社干部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廉洁纪律和监管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七、附则
(二十八)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法规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县级部门、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相应的全过程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线上流程外,工程项目线上交易、监管、公开事项,待相关系统衔接正常运行后从其规定。
(二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磐委办发〔2015〕28号)同时废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本办法解释主体为县委县政府,具体由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选择和施工单位确定一览表
2.10万元以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3.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4.100万元以上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5.50万元以下集体自建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6.乡镇(街道)交易平台招投标流程图
7.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报批表
8.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集体自建申请表
9.磐安县村级工程集体自建项目公示单
10.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