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省人社厅办公室《全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现结合我局实际,将《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执法公正、规范、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省人社厅办公室《全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科室(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实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执法(含非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数据采集、信息存储等需要。
第六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及实施现场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二)进行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活动;
(三)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
(四)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需要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运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制发相应的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文字记录的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制作说明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批文字记录应载明各环节人员签署的意见、姓名及日期。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经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邀请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内部审批程序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进行记录。
放弃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留存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其送达回证上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条 下列文书、材料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类文书;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查封(扣押)清单、退还财物清单等涉及财物的文书;
(三)权利放弃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告知书等涉及权利行使记录的文书;
(四)证据材料、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等文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相关记录文书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下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子回执、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附委托书;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原件,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过程)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鼓励当事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使用支付宝等直接扫描处罚决定书附载的二维码等方式在线缴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局门户网站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利用服务场所、现场执法等多种渠道补充公示执法信息。
第十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并落实设备领取、使用、保养管理制度。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及涉案车船等重要涉案物品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认定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作出行政处罚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
(六)其他能够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
遇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摄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违规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违规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的,原则上应在执法活动结束返回办公地点后当日,将执法音像记录上传并保存。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存储。
执法办案场所、业务办理窗口的音像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音像资料由采集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标识、管理,存储在本地硬盘或者指定的服务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份。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建立音像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记录设备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统一、妥善存储、标识和保管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
第十八条 对第三方提供的文字、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共享、交换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则进行采集应用。
第十九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台帐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同一执法对象(包括单位、个人、车、项目等)的记录应当集中储存。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标准规范制作电子档案并及时向档案部门归集。
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落实“最多跑一次”“无证明城市”改革,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依托“浙政钉”移动办公平台,深化“浙政钉”与局办公系统的协同,推动行政执法工作实现电子化、移动化。根据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全面应用版式文件和电子印章,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均推行网上办理。深入做好“一件事”梳理归集,全面推行“一件事一窗办”。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第二十四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评议范围,并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析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音像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抽检,对群众投诉的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
对抽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举报多发、队伍和执法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局机关应当重点指导督办。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毁损、删除、修改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磐安县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清单
磐安县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 场所 | 起止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载体 | 标识要求 | |
1 | 行政许可 | 受理 | 受理情况 | 受理窗口 | 从接受材料至离开受理场所 | 包括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内容 | 视频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 |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
2 | 现场核查 | 核查情况 | 核查现场 | 从进入至离开核查现场 | 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全过程。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实地核查、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3 | 陈述申辩 | 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 | 核查现场或执法机构 | 从开始至结束 | 包括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及双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 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 | |||
4 | 文书送达 | 送达情况 | 送达场所 | 从到达场所至送达结束 | 记录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以及公共服务窗口送达过程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 | |||
5 | 行政处罚 | 受理 | 受理情况 | 举报投诉受理窗口 | 从接收材料至离开受理场所 | 包括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内容 | 视频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 |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
6 | 询问调查 | 询问情况 | 执法现场或执法机构 | 从开始至询问结束 | 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询问过程、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 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 | |||
7 | 现场调查 | 调查情况 | 调查现场 | 从进入至离开检查现场 | 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证物封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以及记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全过程 | 执法记录仪、 摄像机、照相机等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 场所 | 起止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载体 | 标识要求 | |
8 | 行政处罚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 保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
9 | 解除封存处理情况 | 解除封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解除封存、退还的物品,当事人的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10 | 陈述申辩 | 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情况 | 陈述申辩场所 | 从进入至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包括记录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及双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 | |||
11 | 文书送达 | 送达情况 | 文书送达场所 | 从到达场所至送达结束 | 记录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以及公共服务窗口送达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以及视频监控设备 | |||
12 | 改正情况核查 | 核查改正情况 | 核查现场 | 从开始至结束 | 记录现场核查责令改正整改情况的全过程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13 | 行政强制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 保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
14 | 解除封存处理情况 | 解除封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解除封存、退还的物品,当事人的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15 | 行政检查 | 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情况 | 检查现场 | 从进入至离开检查场所 |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笔录、签字确认,以及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接受询问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用人单位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完成材料收集和整理,制作归档材料目录清单,并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整理,原则上实行一案一件(卷),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或者问题排列。
材料多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一案多件(卷),每件(卷)单独编件(卷)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行政检查等形成材料较少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集中归档、整理,实行多案一卷(件)。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卷宗,不单独整理。
第七条 归档材料应当内容真实、签署完备、印鉴齐全,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执法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情况负责,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归档材料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
对于归档材料中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盖“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证明章,注明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有关执法人员签名;依有关规定未核对原件,或者仅对材料信息进行其他形式核验的,无需加盖该类证明章。
移交归档后,归档材料确需变更、补正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同意,并作补正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范围,由各行政执法主体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规定制定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卷内归档材料可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正卷、副卷的方式排列,也可以按照归档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整理应符合档案工作标准要求,按照现行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永久保管、30年保管期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同时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归档。其中,已经形成电子档案的,自该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个月内将电子档案予以打印立卷;仅有纸质档案的,应通过数字化手段形成档案数字复制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可以不再另行打印纸质档案存档:
(一)由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
(二)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不含30年)。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的基本功能要求设置档案管理模块或者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捕获登记、分类组织、鉴定处置、统计管理、存储保管和检索利用,并采取措施有效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存储、备份、转换与迁移等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执行。
第十七条 同时存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二者应当在内容及版面格式上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资料。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本局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簿,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处室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音像资料档案的保管要做到防潮、防磁、保密、安全,便于保管、使用,确保作出执法决定前,审核各环节文字纪录的同时可在必要的情况下调阅相应的音像纪录资料。
第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七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处室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处室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