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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428D/2016-4838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科〔2016〕2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6-12-25
统一编号: GPAD05-2017-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磐安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0 11:00    来源:磐安县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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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磐安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磐政[2016]11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日常使用监督,提高使用绩效水平,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现阶段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现状与上级各类科技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制订《磐安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磐安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磐安县财政局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磐安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与上级各类科技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磐政[2015]129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磐政[2016]112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了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国家、省最新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的相关文件精神与我县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充分发挥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带动创新主体创新创业,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专项资金的分配,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以创新实绩进行奖励、资助(补助)为根本,以规范管理为原则,以完成工作目标为导向,尽量减少创新主体申请手续进行设置。

省、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2、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开展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创新主体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扶持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类别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类别:奖励类、资助(补助)类其他工作类三类进行管理。

1、奖励类是指支持县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条件、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所发生的一次性奖励费用。

专项资金中奖励项目有:研发投入,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科技孵化器,创建众创空间,创建科技园区,设立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新认定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签约及拍卖项目,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县科技技术进步奖,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扶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科技统计工作奖励等。

2、资助(补助)类是指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定额或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支持所发生的费用。为促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对县内企事业单位用于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投入进行补助支持所发生的费用。为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不断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研究开发,采取按项目管理支持所发生的费用。

专项资金中资助(补助)项目有:县级科技项目,上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授权专利,贯彻企业知识产权国家标准,科技大市场建设,创新券(人才创新券),科技成果鉴定等。

3、其他工作类是指根据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与县政府确定的特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县域范围(含金磐开发区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县域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县域范围的创新主体,是指企业、专业合作社、公民、事业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无偿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鼓励创新主体创新创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建立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种子资金、专利质押补助、科技保险等,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另行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创新主体的实绩进行奖励、资助(补助),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不搞平均分配,一年一兑现;同一项目不重复分配,同一类型项目同一年度符合奖励、资助(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项目实质性内容相似的,视为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与项目的申报

1、国家、省、市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的申报,根据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县科技局转发,各创新主体申报,主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查,班子研究后同意后推荐上报。

2、县级科技项目由县科技局发出申报通知,各创新主体申报,主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查,班子研究,公示后进行立项。

原则上采取通过验收后,进行资助(补助)科技专项资金。

3、县科技局各主管科室要加强平时的走访了解,认真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筛选,各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特别要注重对未通过科技局审核的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项目加强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专项资金申请分成:由县科技局主管科室提出与创新主体提出二大部分,经县科技局汇总,班子研究,经公示,或验收后,按规定程序给予奖励、资助(补助)。

一、由县科技局主管科室提出

(一)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奖励。

(二)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企业;新认定的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企业。

(三)涉及专利类的奖励

1、授权专利补助,常年受理专利人的补助申请,填报《磐安县专利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一),经主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签。

2、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企业。

3、实施《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企业。

(四)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级一般每三年为一个评选周期,特殊情况另定,由县科技局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对签约及拍卖项目、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六)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奖励。

(七)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一般每一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另定,由县科技局(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八)上级科技项目的配套。列入国家、省级、市级计划项目,是指经科技局研究推荐上报的计划项目。

(九)科技统计奖励。由县统计局提供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或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

(十)创新券与人才创新券奖励根据《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磐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磐科〔2015〕8号、磐财教〔2015〕18号),《磐安县科学技术局、磐安县财政局、磐安县招才局关于印发磐安县人才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磐科〔2016〕4号)文件执行。

(十一)县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根据《关于印发磐安县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磐科[2013]14号、磐财教[2013]23号)文件执行。

二、由创新主体提出申请

(一)研发投入奖励。由创新主体填报《磐安县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由技术市场按《磐安县“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合同》与《补充合同》相关条款之规定,提供考核资料,经分管科室审核,局班子研究后,报经县技术市场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技术转移中心等类的奖励。填报《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资金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三),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县级科技项目的资助。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由创新主体申报,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填报《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重大、重点、一般项目适用)(见附件四),《磐安县星火计划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五)。

(五)对上级科技成果奖的奖励。填报《获得上级科技成果奖申请县级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六),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申报时间。原则上次年2月底前,各创新主体,应将相关资料提交县科技局相关科室。研发经费奖励在由各创新主体提出申请后,由县科技局统一安排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未能按时或不按规定申报材料的,不纳入当年专项资金奖励、资助(补助)的范围。

第十二条  次年3月底前,由县科技局主管科室对创新主体申请和有关表格、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与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科室提出的奖励、资助(补助)内容,提出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经汇总班子研究决定后,会商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审确认后,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县政府网站或报纸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创新主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参与检查,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专项资金单位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申报科技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创新主体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1225日印发

 

 磐安县专利资金补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