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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428D/2018-4787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科〔2015〕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8-08-1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0 10:43    来源:磐安县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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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15年8月5日

磐安县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打造科技强县,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本办法的创新券适用于企业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创新载体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文献查新、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磐安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由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发放和兑现,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创新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修改和完善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七条  整合县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创新券资金200万元。

第八条  同企业一年发放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券运行系统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创新券发放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适用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创新券的适用对象是: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适用范围:

1.用于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2.用于除省级创新载体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非省级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3.用于磐安县企业向入驻技术市场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企业体检服务。

4.经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认定的其它科技创新活动。

以上四个方面均为与非关联单位开展的服务。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适用条件

1.用于省级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创新券抵付金额不得高于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

2.用于非省级创新载体为磐安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创新券抵付金额不得高于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

3.创新券用于购买企业体检服务的,企业创新券抵付金额不得高于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40%。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等均在“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

1.企业从科技云平台首页www.zjsti.gov.cn进入“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进行实名注册。

2.点击“申请创新券”,进入创新券申请界面(首次申请需要先完善实名认证信息,实名认证根据用户类型需提供:(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五)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创新券额度后提交。

3.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创新券的使用权限及发放额度,可点击“我的创新券申请记录”菜单查看审批结果。

 

第六章  使用、兑现与奖励

第十四条  创新券使用

(一)创新载体

1.省级创新载体使用系统分配的账号从科技云平台登陆系统,加载对外公开的载体简介以及可对外开放共享设备及服务等信息。

2.非省级载体可从科技云平台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对外公开的载体简介以及可对外开放共享设备及服务等信息,并提交到县科技局。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提供服务资格,企业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预约使用相应服务和支付创新券。

(二)企业

1.企业从科技云平台登录系统后点击“预约服务”进入创新地图(或直接从科技云平台点击“创新地图”进入)。在搜索框内输入所需要的设备或服务的关键字查找符合条件的载体及服务信息,点击“预约服务”即可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

2.双方达成协议后即可登陆创新券服务系统,从“我的服务预约记录”中找到对应的预约记录,下载服务合同模板并签订合同。

3.点击“申请使用创新券”,进行创新券使用的申请,同时上传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经县科技局审核后,系统即可将创新券支付给对应载体,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4.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未在系统中登记的载体及服务将不被认可。

第十五条  创新载体履行合同后,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在每年11月底前凭“技术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创新载体服务记录”向县科技局兑现创新券,经县科技局审核后,拨付企业创新券补助资金。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