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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1-5303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1〕4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01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和康养旅居目的地建设,全力打造养生、避暑、研学、户外、影视五大基地,深入实施“微改造、精提升”行动,不断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全面提升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水平,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培育成我县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资金用地保障
1.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公共品牌培育、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旅游振兴、市场拓展、项目招引、人才培养、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奖励或补助。其中,旅游宣传营销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旅游宣传平台建设、旅游整体形象推介、举办旅游促销活动等;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资金1000万元,用于促进“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实施、文旅小镇建设等。
2.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导则,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政府产业引导,吸引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支持全县重点旅游产业发展,扩大资本规模。
3.统筹资金项目合力兴旅。县农业农村局统筹推进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河流等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推进彩色林带、美丽森林、森林人家、古树公园等建设,县建设局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利用,县交通运输局统筹推进美丽公路等建设,其他单位也要围绕全域旅游总体空间布局安排建设项目。
4.优先保障旅游发展用地。以全县“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县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强化全域旅游重大产业发展空间谋划,平均每年安排不少于2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旅游发展用地。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要积极争取更多旅游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所获用地奖励指标专项用于旅游发展。
5.全面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供销社、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乡镇、村闲置的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旧卫生院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及村内空闲地进行梳理整合,优先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对利用原有工业厂房、闲置低效用地等开发文化、创意旅游项目的,按照项目建设需求可临时改变原土地用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用途后,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项目建设扶持
6.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投资和出让金)新建重点旅游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磐委办发〔2020〕34号)相关规定执行。
7.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以养生、避暑、研学、户外、影视五大基地建设为重点的新型业态项目,规划方案经县旅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在12个月内依照审定方案落地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产业融合补助
8.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业+旅游”“工业+旅游”“中医药+旅游”“体育+旅游”“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项目,规划方案经县旅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在12个月内依照审定方案落地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9.设计方案经县文广旅体局同意,在旅游景区、旅游重点村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音乐创作、文创、非遗馆、展览馆、室内体育活动等基地(工作室),对游客开放并常态化运行,投资额为20—40万元(含)、40—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四、乡村旅游补助
10.开展省级A级景区村庄创建,通过创建评定的村,按照人口规模和级别分别给予奖励:
创A等级 补助金额 村庄规模 | A | AA | AAA |
300人以下 | 25万 | 40万 | 70万 |
301—700人 | 30万 | 50万 | 80万 |
701—1000人 | 35万 | 60万 | 90万 |
1001人以上 | 40万 | 70万 | 100万 |
11.经县文广旅体局同意,乡镇(街道)或旅游企业举办的旅游休闲、文化娱乐、民俗节庆和体育赛事活动,办节费用在10—20万元(含)、20—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且在金华日报、浙江日报等主流媒体上报道,或通过微博、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宣传点赞量合计达到1万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单个乡镇(街道)、旅游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2.经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常态化组织磐安特色文化节目演出,且每场演出节目8个以上或时长1小时以上的,给予3000元/场·天的补助,单个基地年度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五、品牌创建奖励
13.新创建成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新创建成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街道),给予80万元的奖励。
14.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特色酒店(饭店),对新评定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15.县内旅行社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全国“百强”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中高端民宿发展,做精做强“磐安山居”,被评为省级银宿、金宿、白金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文化主题民宿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综上13—16条,对实现升规入库的旅游企业,上述条款按照全额奖励;若未实现的按照85%奖励。
17.鼓励旅游景区、旅游村、重点旅游购物街区、重点旅游集散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被评定为A、2A、3A标准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投资方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8.企业新创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奖励。
19.鼓励企业创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新创建市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 3万元、6万元的奖励。
六、拓展市场奖励
20.经县文广旅体局核实,县内外旅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组织县外旅游团队(10人及以上)入住县文广旅体局认定的星级宾馆、旅游饭店、农家乐和民宿等住宿接待单位(以每年县文广旅体局公布名单为准),并每天至少游览一个5折以上购票景区(点)的,给予住夜淡旺季奖励(淡季为1—3月和12月、旺季为4—11月),淡季奖励标准在旺季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奖励3元/人·夜。游客每增加一个购票景区,再奖励4元/人·夜。引入境外旅游团队按奖励标准加倍计奖。
旅游团队奖励标准
类 别 | 条 件 | 奖励金额 | |
过夜游奖励 (旺季) | 组织县外旅游团队入住乡村旅游特色村(点)(一日吃住不低于80元),并每天至少游览磐安1个5折以上购票景区(点)。 | 1000(含)—5000人/年 | 8元/人·夜 |
5001人以上/年 | 10元/人·夜 | ||
组织县外旅游团队入住磐安酒店或三星级乡村客房(房价达150元/天以上,不含中晚餐,开具正式发票),并每天至少游览磐安1个5折以上购票景区(点)。 | 2000人(含)以下/年 | 16元/人·夜 | |
2001—5000人/年 | 18元/人·夜 | ||
5001人以上/年 | 20元/人·夜 |
21.鼓励旅行社开通磐安旅游专线,固定时间、固定班次,全年发班40班次以上的,给予1000元/班奖励;全年发班30(含)—39班次的,给予800元/班奖励;全年发班20(含)—29班次的,给予500元/班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旅行社承办县重大旅游宣传活动组织游客的,按每车(35人以上)500元奖励。
七、智慧旅游补助
22.景区设立视频监控、电子门禁等系统,开展智慧景区建设;酒店应用数字电视融合平台并建成智能化管理系统;旅行社应用电子合同、行程单管理及卫星定位,旅游车设立视频监控及卫星定位等系统;旅游乡村建设公共区域免费WiFi和视频监控,开发小程序,实现线上预约预订、在线咨询服务等一站式服务软件;且与县旅游云数据中心、省诗画浙江平台实现对接的,按投资方实际投入额度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自主营销补助
23.鼓励景区、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旅游企业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县域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投入10万元(含)以上,同时宣传磐安旅游主题形象的,经县文广旅体局认定,并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单个或多个旅游企业联合在机场、高铁站、城市广场等投放旅游广告宣传,同时宣传磐安旅游主题形象的,经县文广旅体局认定,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5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 对于以宣传磐安文旅为主的微博、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账号主体,给予资金扶持。以磐安文旅宣传为重点的新媒体账号主体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全年发布短视频不少于50条,年度总点赞量达到200万以上,给予4万元的奖励;以宣传磐安文旅为主题的单个原创视频点赞量达到50万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于各新媒体平台优质原创内容投稿,给予500—1000元奖励。
九、金融通讯支持
25.丰富旅游业信贷产品。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与旅游业有关的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合理确定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26.加强旅游重点区域的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电信运营商要加强景区和旅游重点镇村5G基站等通讯设施的布点建设,推进旅游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为游客提供全新旅居体验。
十、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
27.凡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本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2年以上者,给予5000元的奖励;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年以上者,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的奖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各级技能比赛获奖,有竞赛奖金的,按国家、省、市竞赛奖金加倍计奖;没有竞赛奖金的,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获奖人员(等级以上)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28.涉旅酒店与院校合作建立涉旅专业学生实习基地,常年接纳学生实习5人以上的,按照每年1万元/人给予补助,单个酒店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其他
(一)奖励(补助)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或县内其他有关奖励政策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二)本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县文广旅体局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星级宾馆、等级民宿、旅游推荐单位和经县旅委会办公室确认的旅游项目单位。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
生较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或收回奖励(补助),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三年内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四)申请投资类补助或奖励,均应提供税务监制发票。
(五)同一企业同一品牌称号创建提升晋级的,只给予等级差额奖励。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