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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07 09:38    来源: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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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应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对审计统计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统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审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

审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做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审计组组长应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督促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审计项目的统计填报工作。

各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工作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统计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应认真学习贯彻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监督检查统计数据质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检查等。

第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的;

(二)拒不纠正统计数据填报错误的;

(三)对审计统计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的;

(四)不配合统计监督检查的;

(五)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六)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七)强令、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及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地方审计机关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