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0T59543E/2021-4487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发文机关(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28 |
《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背景与出台目的?
答: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为努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进一步优化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营商环境,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法律依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三、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行政处罚?
答: 2021年7月28日起。
四、重要举措
答:明确了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及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执法事项清单。
五、注意事项
答:本次实施意见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清单所列举的执法事项。
六、关键词解释
答: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内,经过批评教育后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且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七、政策咨询渠道、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答:如需政策咨询,可到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8495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