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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361300/2021-4463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7-14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磐安县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14 08:48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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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助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农业农村扶持政策》。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政府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江滨路70号,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yncjjhk@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联系人: 楼钰霞        联系电话:0579-84662921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4日

 

磐安县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

 

围绕全县“绿色崛起、生态富民”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新时代浙江“三农”工作“369”行动,以稳产保供、数字“三农”、美丽乡村等为核心,结合我县实际,修订磐安县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补助、补贴、奖励类项目,其中建设类项目应列入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年度建设计划;非建设类项目的补助、补贴、奖励,如评选类、品牌类、荣誉类等根据命名文件进行资金奖励。列入上级有关乡村振兴示范建设以及其他试点的项目,其补助、补贴、奖励标准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规划引领,完善项目库制度,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必须、急需原则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项目计划,项目实施中需变更计划的应重新报批同意后再调整实施。

(三)建设项目类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街道)审查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的,报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扶持政策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同一区块(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一轮政策周期内只享受一次补助。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扶持条件或符合县内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五)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相关规定,县级补助资金按财政预算渠道支出;对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美丽宜居示范村、休闲乡村、农家乐集聚村等省到村到点的专项资金项目,给予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95%补助。

(六)本扶持政策不含全域土地整治项目以及为项目验收前三年粮食种植等相关内容。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推进12581平台建设

1.粮食功能区管理

(1)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补贴480元;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旱粮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补贴225元,纳入农业经营主体统一发放种子、统一收购经营且集中连片种植旱粮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农户每亩补贴225元;“三园”地套种旱粮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补贴120元。

(2)粮食种植评选奖励。高产示范方创建被评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粮食高产竞赛亩产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破县纪录且为年度冠军的奖励5000 元。

3)粮功区非粮化整治。粮食功能区内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进行整治后,种上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的,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亩奖励。

(4)商品有机肥、配方肥推广。商品有机肥(含有机、无机复混肥)在省补资金基础上补助100元/吨。对销售主推配方肥100吨以上的农资店补助10元/吨。

       2.主导产业示范建设

(1)加大水稻、茶叶、食用菌、蔬菜、水果、养殖业等主要产业培育,具有一定规模且投资30万元以上,用于新(改)建生产道路、节水灌溉、钢架大棚等基础设施,购置农业科研设备、优良种子种苗,创新推广技术(模式)及合作等内容的,实施完成后按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对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未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购置10万元/台·套以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按购置价补助30%,最高补助20万元。农业基地的电力设施按结算发票的3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3.数字农业技术应用

业主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生产环节,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经营环节,进行数字化种养基地改造,发展精准农业、智慧农业、数字农业,给予投资额50%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接入县农业应急指挥平台且基地农业信息化系统并常年运维正常的,给予0.3万元/年补助。

    4.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1)“三新”技术推广。主管部门指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给予全额补助,示范推广的给予85%补助。对本县单独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联合选育的减半奖励。

    (2)农产品质量监管。首次安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且与省追溯平台联网的,二维码打印机等按政府采购价给予全额补助。可追溯系统正常运行且产品使用二维码追溯在生产加工农产品包装上张贴追溯码1万张以上的,奖励2000元/万张,最高奖励2万元。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建(联建)农产品检测室,验收通过后奖励2万元/室;正常运行且每年检测200批次以上的,奖励2000元/家。

(3)土地连片流转。对集中连片土地流转的流出农户(包括村集体土地流转)耕地3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元/亩;山地100亩以上期限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元/亩。对流入耕地100亩以上的经营业主一次性奖励200元/亩;对组织耕地规模流转的行政村一次性奖励300/亩。

(4)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经县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主体,通过“秸秆等换有机肥”等方式收集秸秆(茭白叶、茶桑果枝条、玉米秆、稻草等)进行有机肥等价交换的,奖励260元/吨。

(5)废旧农膜回收处置。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能市场化回收利用的废旧棚膜、地膜、菌棒膜、营养钵、育苗盘、遮阳网、防虫网和塑料压膜带等废旧农膜,按1.6元/公斤补助给回收公司。

(二)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

1.加强规划引领

(1)重点规划。经县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美丽宜居示范村等规划的给予8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建筑设计。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历史建筑修缮、农家乐样板房等特色设计,按设计费8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 万元。

2.助推“六美”同创

(1)“美丽村庄”建设。对村庄道路改造、公共停车场、公共休闲场所、路灯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景观节点、游客驿站等配套设施(含服务中心、共享食堂等共享设施),杆线序化等不协调风貌综合整治,按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85%补助;开展“示范村”评选,奖励资金待复评通过后一次性奖补。根据上年度末人口数给予奖励,其中村庄人口数500人以下的村奖励10万元,500-1000人(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村奖励15万元,1000-2000人(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村奖励20万元,2000人以上的村奖励25万元

(2)“美丽田园”建设。美丽田园建设优先对主干公路、景区道路沿线田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通过主管部门美丽田园命名的按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清洁田园提升投资1万元以上并通过认定的,奖励2000元/个。

(3)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按县统一规划实施,风景线建设进行串点连线的硬化、绿化,亮化、节点小品等建设的,按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85%补助。

(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含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农村垃圾分类管理可委托第三方管理单位管理,也可由各村自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运维管理的按运行费用的85%进行补助;村庄自行管理的分类进行补助,其中垃圾分类机械化处理的村庄最高按90元/人补助,阳光堆肥房处理的村庄最高按85元/人补助,自行处理的村庄按最高75元/人补助。成功创建为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给予8万元奖励。阳光堆肥房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站点整治按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85%补助。推进乡镇村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设,每个按建设资金的70%予以补助。

(5)农村公厕长效管理。按《磐安县农村公厕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磐农〔2020〕226号)文件执行。

3.打造“磐安山居”金名片。

(1)农家乐发展。鼓励农家乐进行特色装修设计,设计经县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并完成大厅、客房装饰装修,达到舒适型农家乐标准以上的,客房数5个以上的补助5万元/家,客房数5个以下的补助4000元/间,新发展农家乐补助资金,至少正常营业一年后给予补助。

(2)新业态发展。鼓励业主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精品农家乐、茶吧、咖啡吧、国学班等乡村新业态发展。按县主管部门认可备案的设计方案完成装饰装修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30元。新业态补助资金按照40%30%30%分三年补助,开业后补助首批资金,其余两年通过正常营业考核后按年分批给予补助。

(3)“磐安山居”运营。按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农家乐、共享农屋标识标牌和统一 LOGO 的,最高补助 500 元/家;通过考核后对正常运营管理的服务中心进行补助,其中一般村3万元/年,中心村5万元/年,同一村庄最多安排3年。

 (三)、助力小农户发展

1.粮食(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对社会化服务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服务主体按以下标准补助:水稻育秧100元/亩、机耕机插100元/亩、统防统治200元/亩、机收80元/亩;为农户开展夏秋茶机采50亩以上补助100元/亩。

2.小农户社会化服务。茭白实施统防统治面积 100 亩以上,奖励 200 元/亩;其他作物实施统防统治面积 100 亩以上,奖励 150 元/亩;无人机植保服务面积300亩以上,再奖励8元/亩。

3.对省批准的县级农村能源服务站,补助3万元/年;省批准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网点,补助1.5万元/年。

 (四)、财政金融支农发展

1.政策性信贷担保及贴息。符合相关政策纳入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的贷款享受财政专项不超过1.5%政策(担保费用财政承担50%、金融机构按利息优惠额补助60%);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综合保险补助70%;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按在保余额的2.5%对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担保业务实施主体县国控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和运行费用进行补助。

2.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加涉农政策性保险的,给予保费补贴70%。对升级为全国性和省级特色涉农政策性保险目录的,给予基地业主(农户)自负部分50%补贴。涉农政策性保险业主(农户)自负补贴部分由保险承保公司先垫付,审核后兑现。

3.农业机械安全。对牌证齐全有效的纯农田作业机械缴纳保险的,按保费补贴70%。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人植保飞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实施社会化免费实地检验,检验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4.公众责任保险。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共享农屋户办理公众责任保险的,给予保费补贴2/3

(五)、加大农业创牌创优

1.公用品牌管理加大“磐安云峰”“磐安香菇”“磐安茭白”“磐安山居”“磐五味”等县域公用品牌宣传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政府或农业农村局等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推介节会相关费用按实结算。

2.标准制订修订对企业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分别奖励20元、10万元,修订的减半奖励;由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标准并颁布实施的,费用按实结算。

3.农产品之乡创建。新获或经复评获得国家相关权威机构认可的全国性特色农产品之乡(县)荣誉称号的,对申报实施单位申报费用经审核合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4.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新获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命名的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命名的减半奖励。对新获 SC 认证农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新获国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认定的农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期满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对新获得由行政主管部门命名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通过省级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从四星级提到五星级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三年对星级农家乐开展复评,根据结果给予维持星级、降星或摘牌处理。

5.按产业组建产业农合联,依法注册登记,成员10个以上、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依法注册登记,成员规模 200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成功创建省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

(六)、巩固脱贫攻坚政策扶持

1.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

不设起点规模给予产业发展专项扶持 (畜禽需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限量养殖)。

1)新发展良种茶、油茶、香榧、木本类干(水)果等补助1500元/亩;

2)种植白术、元胡、芍药、贝母、玄参、天麻、三叶青、玉竹等中药材补助1500元/亩;

3)新发展食用菌补助1元/袋,新发展羊肚菌等复土栽培食用菌补助5000元/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4)自养生猪补助500元 /头(散养户不能超过2头);

5)自养食草黄牛补助2000元/头 (散养户不能超过1头);

6)自养山羊补助800元/头 (散养户不能超过10头);

7)自养鸡、鸭、鹅补助50元/只 (散养户圈养总数不超过10只,山地放养总数不超过100只);

8)发展中蜂(土蜂)养殖每方箱(3足框蜂)补助500元,每圆桶补助200元;

9)水稻,茭白茄子、豆荚等高山蔬菜,草本类水果种植补助600元/亩;

10)新发展共享农屋、农家乐按每个房间2000元,每个卫生间3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户均 30000 元补助。

(11)新建钢架大棚补助15元/平方米,连栋大棚补助50元/平方米。

2.“我的幸福计划”

“我的幸福计划”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3.基础设施扶贫项目

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公益设施(包括文体广场、农田水利、老年活动中心、饮用水配套设施、挡土墙、安全护栏、生产生活用桥、村集体房屋修缮、乡村旅游配套公共设施和发展集体经济配套设施项目等)、村组道路(包括生产用路硬化和村内道路)及移民小区相关设施按不高于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90%补助

其他村庄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按本条款补助。

4.扶贫贴息贷款

低收入农户按应付利息额的80%贴息,其它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应付利息额的60%贴息。县级移民小区下山移民购房贴息贷款,按应付利息额的50%息。

5.光伏小康工程

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实施的光伏小康工程按不高于总投资额(中介审计验收为准)补助9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乡镇(街道)国有企业实施的光伏小康工程(经县扶贫办立项)按投资额全额补助。

6.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将政府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作为低收入农户分红的方式,增加低收入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1)采取政府扶持资金作为投资或入股的方法,投入县内国资下属国有企业的经营项目。国有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给县农业农村局投资分成或入股分红,用于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

2)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自建或异地发展物业(购街面房、商铺等),按不高于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9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一)由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全额支付;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验收、审计(审价)、绩效评价等费用从县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政策中未确定的具体扶持项目,由局班子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三)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政策扶持:

1. 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抽检;一年内农产品抽检两次不合格的;

2.畜禽养殖主体未按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畜禽养殖免疫抗体检测中有二项以上项目不达标的;

3.农家乐和新业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等相关证照不齐全的;属于纯经营餐饮农家乐的;

4.在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或有其他情况不得给予政策扶持的。

(四)主导产业示范建设中“具有一定规模”是指:茶叶、蔬菜、水果种植规模30亩以上,香菇10万袋以上、其他菇类5万袋以上、羊肚菌等复土栽培5亩以上,渔业20亩以上,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50群以上。

(五)生产路路基宽度6米以下,硬化宽度4.5米以下。

(六)数字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七)本意见自20216 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磐安县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磐农2019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