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0〕28 号
申请人:毕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6************,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某村。
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溪文村。
法定代表人:张丰强,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毕某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271008743151)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