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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政府信息定时发布、推送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4-20 14:20 来源: 县府办(大数据局、政研室、金融办)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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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制定信息发布、推送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并积极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和渠道,扩大信息受众面。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确保发布、推送信息的时效性。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组织机构、人事任免等信息需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政策文件类信息需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坚持以公文签发单为依据,慎重选择公开属性,杜绝出现“应公开不公开”现象。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落实审核程序和责任。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要确保发布、推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沟通确认,确保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制度由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