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 >> 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关于规范居养中心运行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民政局 时间:2021-03-22 08:44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民政厅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3月底以前要全部恢复运行。

二、照料中心未经乡镇(街道)同意、民政局批准,不得随意改为送餐服务。

三、停办的照料中心(补助过建设经费)要在3月底前恢复运行,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运行的,需经乡镇(街道)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

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对不具备条件办照料中心的村开展送餐服务,双方需签订送餐服务协议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五、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未经双方乡镇(街道)同意,不得跨乡镇(街道)开展服务活动。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照料中心的运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无序竞争,确保有序平稳运行,对违反规定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

磐安县民政局 

2021316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