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市监发〔2019〕40号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所(分局)、队、中心: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等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簿,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存档处。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单位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单位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条 发布单位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县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在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单位都要对上年度(根据上级局统计口径,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1月26日至本年度11月25日)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市场监管执法统计工作实行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开展专项执法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填好报送县局稽查大队、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 各单位须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进行统一整理,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县局稽查大队,由县局稽查大队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需要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九条 各单位及统计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应采取音像方式对以下执法行为进行记录。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程序启动 |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可在受理地点安装监控设备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
调查取证 | 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听证取证、查封场所(设施及财物)、扣押财物和对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
审查与决定
|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执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
送达与执行 | 采取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有必要时应采取音像记录。 |
其他 | 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有必要采取音像记录的保存证据的。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