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5516G/2021-4182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玉山镇 | 成文日期: | 2021-02-25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玉委〔2021〕7号
关于印发玉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驻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山镇委员会
玉山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9日印发 |
2021年1月9日
玉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输入、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镇内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2 组织管理
2.1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我镇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效落实联防联控措施,防止疫情传入和扩散,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玉山镇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组长:张红林、陈钢;常务副组长:厉志玫;副组长:潘锋平 陶旭明 傅英英 ;组员:张金标、金旭爱、张国行、胡伟民、孔柏银、楼晓峰、吴英明、林振华、蔡益辉、袁金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傅英英(兼任);副主任:楼晓峰;成员:楼玉华、李安中、赵嫣嫣、何日平、曹佳镭、戴宏杰、孔晓倩。
领导小组职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各村、驻镇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村、驻镇各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县里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预案。
2.2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厉志玫担任。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玉山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玉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村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村、驻镇各部门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对镇干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3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镇党委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二院
按规范要求开展预检分诊,全力做好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并按规定报告。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按上级要求落实事件分级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执行。
4.2 报告
二院发现可疑病例时,按《病例预检分诊及转运流程图》进行处置,如诊断为疑似病例,应按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要求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内容按技术方案执行。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政府及驻镇各部门按照上级指令,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若我镇处于事发地之外,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省政府、金华市政府、磐安县政府和省、金华市、磐安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5.3 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由县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专家进驻县应急处理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提请县政府请求金华市乃至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外地(市、县)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应急支援提供条件保障。发生较大(Ⅲ级)或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请示金华市、省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金华市级或省级应急响应。
2.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措施
1.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镇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控制措施:疫情发生后,镇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联合执法部门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交通局和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卫健局和县交通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交通部门应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待明确)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健委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镇政府、二院要及时、主动、准确地提供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县第二人民医院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5.应急响应终止
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卫健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金华市卫健委。
6.2.奖励和责任
1.奖励:县人社局和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节假日不能正常休假的工作人员,按《劳动法》以发放加班费形式予以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物资、经费、法律等保障
7.1.物资保障
建立镇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县临时应急储备库。镇政府常规储备库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镇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拨使用。镇卫生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由磐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管理,临床药物储备库由磐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要定期核查、及时补充。
7.2.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急救人员防护以及医疗废水、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费用。
7.3 法律保障
各村、驻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宣传教育
各村、驻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