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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老龄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改善和提高百岁老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省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为止。

二、长寿保健补助费仍由百岁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列“社会福利—老年福利”支出。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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