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法治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管理制度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03 12:32 来源: 科技局 浏览次数:
分享:

第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条  文字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第三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四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应提交集体审议,并制作集体审议记录。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和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可以通过厅政务内网归档。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记录机制。办公室做好与国家、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系统对接工作,相关执法科室做好日常运用(包括信息录入、更新、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