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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03 12:31 来源: 科技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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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相关职能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二条 落实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四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