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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5003X/2021-5176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法律,法规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2-0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03 14:59    来源: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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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磐安县应急管理局各科室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

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通知书及听证笔录;

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

4.由承办人、主管领导、局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

5.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执法监察

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应急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的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

1.政务大厅接收申请、登记时;

2.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

3.举行听证会议时;

4.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二)执法监察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6.现场勘验时;

7.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8.对企业采取现场行政措施时;

9.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0.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2.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3.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4.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5.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使用文字和音像同时记录。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政策法规科设置执法监察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分行业由各科室归档,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需要,为各监管科室配备满足需求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监察信息专用服务器。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察信息专用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等情况进行描述。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察人员自作出处罚决定10日内到局两法衔接办理录入,自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刻录成光盘),形成相应案卷,及时交由专管人员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的音像记录资料在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负责剪辑、整理后,交专人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功评奖重要评项,纳入政府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所在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