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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7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1-12-20

“以案释法”--违法超限运输案

发布时间: 2021-12-20 09:26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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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14时42分许,磐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51K156+05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赣C3K599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后引导至台口检测点检测。现场人员是雷某。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6.9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9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壹拾元整。

(二)违反法律条款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本案启示】

违法超限运输的危害极大:(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三)超限运输还违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干扰运输市场秩序;(四)容易引发公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