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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1144399L/2021-5237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1-12-20

“以案释法”--违法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案

发布时间: 2021-12-20 09:24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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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7时31分,浙J95578 (4轴)行经X602(磐新线)磐安、新昌方向K5+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79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79吨。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律条款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本案启示】

非现场执法是一种全新治超手段,是公路治超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公路管理部门以相关技术监控和检测设备记录作为执法证据材料,配以其他依据为辅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后,依法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给予查处的执法模式。相比传统治超模式,非现场执法告别了“人海战术”,减少了现场执法的安全隐患和执法风险,提高了执法效率,是当前全省高速路政系统在新时期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